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并把这些工作作为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之一。
这意味着,沉寂已久的个人境外投资有望正式放行。
首批试点花落谁家?市场普遍预期,凭借金融创新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自贸区以及曾积极布局个人境外直投试点的温州,有机会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实际上,境内个人“出海”投资的相关政策早已有所松动。比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上海此前推出的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政策、中行在广东等少数地区经批准先行先试的“优汇通”业务、嘉实基金10亿美元外汇通业务试点等。
在不少金融业内人士看来,目前这些路径主要解决了境内个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且突破了年均5万美元兑换额度限制。而当下个人境外投资最需要解决的,是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与税收问题。
“不少机构寄希望自贸区能够借助政策优势,率先引入符合欧美市场投资的法律体系,解决个人境外投资中的各类隐患。”一家金融机构高管直言。
四大路径“比价”
市场已悄然产生不少个人境外投资灰色通道。
比较常见的,就是个人通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或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利用跨境贸易结算或VIE财务协议,将境内资金曲线汇往境外账户,再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随着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反洗钱监管,加之离岸金融中心面临税收审查压力,这类灰色操作的隐患日益提高。
相比之下,国内已有四大个人海外直投通道:一是QDII产品;二是上海此前酝酿的QDLP措施;三是嘉实基金10亿美元外汇通业务试点;四是中行等银行在广东等地开展的“优汇通”业务,不过去年被曝光出操作问题,目前相关业务基本被叫停。
这四类操作路径各有千秋。其中,QDII准入门槛最低,成为个人境外投资的最普遍的路径。
外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月30日,我国共批准QDII投资额度820.43亿美元,去年11月,央行还正式推出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投资者)制度。
但QDII往往属于间接投资模式,即境内个人先将资金投资QDII基金产品,再由后者投资境外的基金、ETF、债券或股票等金融产品,未必能满足高端投资者的特定资产配置需求。
于是,部分地方政府开始推动设立QDLP措施。比如上海市相关部门在2013年底实施了QDLP。
按操作要求,参与QDLP试点的境外对冲基金需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由后者向境内高净值群体完成募资并结汇美元,再将资金委托交给境外对冲基金,投向境外股市。目前,上海已批准6家境外对冲基金获得首批QDLP资格,每家额度为5000万美元。市场传闻第二批QDLP机构名单已在审核中。
QDLP的好处,就是让境内高净值群体可以投资全球知名对冲基金的旗舰基金,获得较高的海外投资回报。然而,其门槛并不低——由于这些境外对冲基金都要通过基金子公司发行资管计划募资,投资门槛多数被设定为500万-600万元。
“基于风险控制需要,真正参与QDLP的多数境内投资者,都需要投入千万元的资金。”一位熟悉QDLP的人士透露。
在他看来,尽管QDII与QDLP制度开启了个人境外直投,但投资范围仍有不小局限性。这些产品主要投向境外证券投资品种,未必符合某些境内个人投资移民、海外置业等多元化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去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优汇通”业务陷入舆论风波前,不少境内个人都通过这条路径进行投资移民或海外置业。
中行于2011年起试点的“优汇通”,是一项人民币跨境转账业务,先将客户人民币资金从境内汇出境外,再通过中行境外分行按约定汇率兑换成外币,仅限用于投资移民或海外购房。其优势是突破了每人每年5万美元兑换限制。
但随着去年这项业务被指陷入洗钱风波,目前相关银行已经暂停此类业务。这令不少境内高净值人群转而借助嘉实基金的“外汇通”业务试点,投资海外。
一家股份行广东分行人士透露,目前银行对客户的审核门槛非常高,只要客户递交的收入完税证明或资产资料存在一点瑕疵,就不予批复。
这令不少境内高净值人群转而借助嘉实基金的“外汇通”业务试点,投资海外。
去年,嘉实基金在外管局与证监会的允许下,获1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通”业务试点,境内个人可通过这项业务设立专项账户,在突破个人5万美元换汇额度情况下,将境内资金结汇投资境外。
这项业务试点不对境外投资范围设限,无论是投资移民、海外置业,还是投资境外PE或股票等,只要经嘉实基金尽职调查审核属于合规合法的境外项目,就有机会获得相应的结汇投资额度。但项目存续期必须超过一年。目前其已成为国内多家私人银行为高净值人群提供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通道。私人银行往往推荐这些客户自带海外投资项目,向嘉实基金申请外汇通业务投资海外。
去年,嘉实基金外汇通业务计划中最大的一笔投资,是旗下嘉实资本拟发行一款募资额超5亿美元,专门投向阿里巴巴IPO新股认购的理财产品。但由于未能认购成功无果而终。
自贸区个人直投试点憧憬
不少金融业人士冀望自贸区能成为个人境外投资试点的桥头堡。实际上自贸区开展这项业务,早已有了政策铺垫。
2013年12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金融机构更看重的,是自贸区拥有金融创新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可引入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解决个人境外投资过程的各类法律税收问题。”前述金融机构高管直言。比如境内投资者投资欧美二级市场,在资金返还期间,理应按当地税法征收资本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而不少境内个人可以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利用欧美金融市场资本自由兑换流动的特点,成功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
由于这类境外投资的避税架构相当复杂,一旦遇到法律诉讼纠纷,若境内个人找不到合适的境内司法仲裁地点,就不得不要境外打这场官司,耗费大量精力资金。
在这位金融机构高管看来,若自贸区可以引入涉及欧美市场投资的相关法律仲裁体系,无疑将大大简化境内个人的法律诉讼流程。
不少金融机构对自贸区开展个人境外投资有着更高的期望值,比如自贸区可以引入欧美市场的家族信托法律框架体系,解决境内个人难以将企业股权、房地产纳入家族信托资产池的政策限制,从而以法律形式将这些个人财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
首页>金融专题研究>
资产管理|财富管理
个人境外投资四大路径“比价”
2015-03-12 BY 21世纪经济报道 【阅:0】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