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企业可以罚到倾家荡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在答复“商事制度改革”时,表达了治理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本文通过对商事制度改革分析,提出了以“协同监管”构建企业信用制度的思路。

  一,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特别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企业登记制度。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面恢复,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作为工商系统的职能得以确立,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程序通常须经过申请、审查、备案和公告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是工商企业登记行为的必备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是法人登记与经营资格认定的合二为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颁发,意味着工商机关对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同时认定,具有鲜明的行政许可性质。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启了对实施多年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重大调整的步伐。按照“方案”要求,企业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登记制”。按照《方案》规定,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等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一方面大大地降低的公司登记注册的门槛,使得原先登记审核最为费时的“注册资金审核”环节得以减少,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使得原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册资本“监管责任”,转变为企业发起人的自我责任,极大地增强了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二,放宽“年检制度”和“住所登记制度”。所谓年检制度,即企业的年度检验,它是指企业法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必须向国家工商部门书面报告企业运营的业绩状况,特别是包括有关人员,财务、利润、分配情况等。按照《方案》的要求,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放宽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规定。这就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注册登记,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和创业空间,有力于新型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创业。

  第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构建全程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接下来,将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化监督服务提供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将有利于提高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为部门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提供基础保障

  三,商事改革与企业信用建设的关系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信用关系。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信用建设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济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的市场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加快建设以企业信用为中心的商事制度改革,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思想是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效能的提升。商事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向“宽准入严监管”。同时,积极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企业注册登记改革所要求的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减少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等,都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活动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从根本上讲,商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更大的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四,对策和建议

  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从2014年开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并在鼓励创业、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必须看到,由于涵括各部门的统一信用数据库尚未形成,全国企业信用体系奖惩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市场体系发展缓慢、亟待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作为商事登记制度“宽进严管”改革的基础和保障,改革要求的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监管机制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

  今后,商事制度改革实践的重点方向,应该在探索和创新“协同监管”模式和政策上加大力度。在提高信用监督的综合效果、完善信用惩戒的部门联动、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的同时,通过加强企业“协同监管”,完善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例如,信用服务市场,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内部治理建设等)是商事制度改革后实现“严管”的关键,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进而为实现市场主体健康、高效、平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