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金融业的开放水平总体上滞后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金融业还有很大的改革和开放空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开放也是改革,必须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本届政府履职以来,将“以开放倒逼改革”践行于施政的多个领域,已为各界所瞩目。而金融业的改革开放自上世纪90年代大幅度迈步之后,逐渐失去了动力。当前中国金融业的开放水平总体上滞后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金融业还有很大的改革和开放空间,期待本届政府领导下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迈出新的长征。
当前中国金融业的开放水平总体上滞后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金融业还有很大的改革和开放空间。银行业方面,从外资银行资产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比值这一指标来看,中国从2004年的1.84%下降至2012年的1.82%,即使加上外资通过参股所持有的资产份额也不过5%左右,而OECD、金砖其他四国在2009年就已经高达12%、15.5%,世界平均水平则为13%,是中国的7.1倍。保险业方面,虽然政策层面上,中国已经全面放开保险业对外资的业务和地域限制,但截至2014年外资在寿险和财险市场的份额仅5.3%和2.1%,不仅落后于欧美,在亚洲也处于低位。证券业方面,中国的开放度较低,是世界上少数存在对外开放限制性措施的国家之一,截至2013年,外资参股和合资(中方控股)的证券公司共13家,仅占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5.74%,没有外资独资证券公司。
全球区域性比较来看,2015年北美和欧洲的金融业开放水平遥遥领先,亚太和非洲是全球金融自由度指数小幅回落的主要拖累。美国传统基金会(TheHeritageFoundation)每年发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中,金融自由度指标主要量度金融业面临的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贷款业务中的独立性、对外资机构的国民待遇水平、市场竞争的开放程度等。2015年的金融自由度指数显示,北美和欧洲分别为70.0和63.2,大幅高于48.5的全球平均水平。亚太得分43.1,仅略高于排名最后的非洲,成为拖累全球金融自由度的主要因素。
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横向对比来看,中国的金融业开放水平依然比较落后,已经滞后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水平。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2015年经济自由度指标,中国内地金融自由度指数为30,全球排名第137位,不但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的90,英国、新加坡和韩国的80,法国、德国和美国的70,甚至低于新兴市场国家如巴西、南非,以及亚洲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的60。排在中国之后的,仅有越南、叙利亚、古巴和朝鲜等欠发达国家。
具体来看,我国外资参股和合资的金融机构数量不多,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很小,尤其是银行业中外资的占比甚至出现下降。银行业方面,外资银行占国内银行资产总额的比例在2001年是2%,这一比例在随后几年不断下降,2004年是1.4%,之后又开始缓步回升,到2013年回到了1.9%,但仍然低于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的水平。证券业方面,截至2013年3月末,外资参股和合资(中方控股)的证券公司共13家,仅占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5.74%,没有外资独资证券公司;外资参股和合资(中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44家,主要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直接控制资产。保险业方面,截至2012年末,共有52家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在全国保费收入中占比仅3.5%。
银行业:开放水平依然停留在低位
近年来中国银行(行情601988,问诊)业的开放水平依然停留在低位,提升并不显著,外资银行所占市场份额低于加入WTO前的水平。截至2012年末,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的余额分别为2.38万亿元、1.43万亿元和1.04万亿元,分别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82%、1.51%和1.54%。外资银行总资产占比较2004年末和2007年末分别下降0.02个和0.56个百分点。
从外资银行数量占国内银行总数比值这一指标来看,2006年至2012年,我国这一比例从2006年的1.08%上升至2012年的3.66%,但经合组织(OECD)、金砖其他四国在2009年就已经分别达到28%和23%,世界平均水平更是高达35%,是中国的9.6倍。
从外资银行资产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比值这一指标来看,中国从2004年的1.84%下降至2012年的1.82%,即使加上外资通过参股所持有的资产份额也不过5%左右,而OECD、金砖其他四国在2009年就已经高达12%、15.5%,世界平均水平则为13%,是中国的7.1倍。
从各国政策对比来看,我国对于银行业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较为严格。从各国(地区)对外资持有境内银行股份比例限制来看,大多数国家并无政策性限制;少数存在政策限制的国家则主要集中在对单家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上,而对于多家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中,我国在少数有限制的国家中标准最为严格。全球来看,虽然对外资持股金融机构设定比例限制并不违反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并无限制,仅加拿大、韩国、泰国、印度、马来西亚、越南、巴基斯坦等少数国家存在类似限制,且主要集中在对单家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上。例如,韩国、印度、泰国和越南限制单家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10%或15%,比我国的要求更为严格;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的限制分别为30%、60%;加拿大则按照国内银行业股本规模大小,对股本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10亿~50亿美元、50亿美元以上银行分别实行无限制、65%比例限制和20%比例限制。除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少数国家设定了不等的比例限制外,大多数国家(地区)对于多家外资持股没有比例限制;而且,在有限制的国家中,我国的标准最为严格。
保险业:政策全面放开,执行壁垒犹存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依然很低。即使是在金融业开放度较低的亚洲范围内,中国保险业的外资公司份额依然处于绝对低位。以下图表比较了中国与11个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人寿公司的市场份额在马来西亚、中国香港、菲律宾、越南和新加坡均超过50%。非人寿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新加坡、中国香港和菲律宾均超过50%。与之相比,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最低,2009年人寿约为5.2%、非人寿为1.1%,2014年人寿约为5.3%、非人寿为2.1%。
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的份额明显收缩,财险市场份额受益于政策放开而上升。寿险方面,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下行趋势显著,从2005年8.9%的高点持续回落至2011年4.0%的低位,之后停留在5%水平附近。财险方面,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13年之前稳定在1.2%水平附近,随着“交强险”对外资的政策性放开和外资在华分支机构的增长,2014年外资的份额“跳增”至2.2%,这一势头在2015年1月继续保持。
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面临的监管环境显著改善,中国在政策出台方面已并不落后于欧美。2004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全面放开保险业对外资的业务和地域限制,除了对寿险公司有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对外资没有其他限制,非寿险公司则除了设立条件以外,没有其他限制,法定再保险比例降为5%。
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调查报告,28家外资保险公司的CEO和高管人员的走访调查,就在中国开展业务而言,2010年之前监管环境被认为是最困难的方面,但2010年之后国内公司竞争取代了监管,成为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在华业务的最大挑战。尽管中国在监管方面继续进步,受访者仍认为其监管水平落后于欧洲和美国。6位受访者认为中国与上述行政辖区监管水平一致。认为中国监管水平落后的某些受访者表示,中国监管主要在执行上落后,在政策出台方面并不落后。
但由于政策执行上的落后,外资在中国市场开展保险业务依然面临困难。以交强险为例,调查发现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依然面临隐形的壁垒。虽然受访者寻求更积极地扩张其分支机构网络的能力,但有些分支机构受制于时间较长的审批流程,而且申请在审批的过程中不能同时提交另一个申请。这就导致了隐形的进入壁垒——虽然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但在当时依靠其零散的分支机构网络,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依然难以进入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市场。数据也显示,2012、2013、2014年外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是1.2%、1.3%和2.2%,直至“交强险”政策放开2年后的2014年,外资在财险市场上的份额才有了明显提升。
证券业:开放度较低,进展不明显
尽管证券业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但中国证券业仍然是世界上少数存在对外开放限制性措施的国家之一。截至2013年,外资参股和合资(中方控股)的证券公司共13家,仅占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5.74%;由于中国不允许外资投行直接在国内成立综合性的证券公司,国内没有外资独资证券公司。
当前金融市场创新的背景下,中国对于国内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十分审慎,外资券商受制于严格的监管政策,业务进展并不明显。证监会在20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其主要的修改之处便是将外资在合资券商中的持股比例上限从三分之一提高到49%。另外,合资券商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也将有所扩大,申请条件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到2年。然而自规定出台的两年以来,没有任何一家合资券商的外方股东选择迈出这重要的一步。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在合资券商新设和外资股东增持方面不仅没有任何进展,还面临着大多数合资券商业绩惨淡、外资股东撤资在即、财富里昂证券股权全数在售等窘境。
政策建议:金融业需进一步开放
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要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升完善为前提。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金融业开放,可提升本国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当局的监管水平,但也有少数案例表明,在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尚未达到国际标准时过快地推进金融业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仅仅实现了自身的巨额盈利,并未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例如上世纪80~90年代日本金融业从“国际化”到“空心化”就值得我们警惕。因此,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重要一环就是,要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从法律基础设施、信息和公司治理基础设施,以及流动性基础设施三个方面尽快实现国际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为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中国的金融安全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及时堵塞漏洞。强化对外资参股国内银行的监管,完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控制权预警机制、股权变化和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空间与策略最终实际控制人情况报告制度。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挑战,完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保证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及实施标准的一致性,防范外资利用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监管空白进行“监管套利”。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减少和外资母国的信息不对称与监管套利,强化对跨境金融服务商的监管和金融风险的有效处置,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合理扩大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机构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可以从绝对控股逐渐过渡到相对控股,即国家持股高于30%。为保持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甚至可明确规定单家外资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或30%。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在具体持股比例上可以有步骤、分层次地予以放开。初期可保持单家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不变,多家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提高至49%;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视情况将单家与多家外资持股比例逐渐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