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要求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加大创新方式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控风险。

  担保不足 法律体系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环境仍不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仍不健全,银行在发展农村金融过程中,仍面临许多不确定性。

  农村法治环境状况有待改善。当前在一些地区,农户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仍存在。在金融服务“三农”过程中,贷款合同违约、侵权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如一些地区的农户及其他涉农不良贷款高发,农户贷款变相成了“补助款”,农户联保贷款成为“抱团违约”的高发地,使银行的贷款清收工作难以开展。

  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一是专门性法律缺失。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支持保护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支持保障力度不足;二是效力层次较低,大部分涉农金融的法律法规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窄,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三是配套法律体系不健全,与农村金融服务相关的农村产权流转制度、农业保险制度、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属性未明确。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发展,农业领域涌现出一大批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国家法律尚未对新型经营主体作出明确规定,难以作为独立的金融服务对象。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保障,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法人治理缺位,财务制度不健全,也难以符合金融机构服务的准入条件。

  新型抵质押担保仍存在法律障碍。在我国,涉农贷款抵押物主要以“三权一品一机”为主,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产品(000061,股吧)、大中型农机具,“三权”抵押在试点和推广过程中,法律障碍仍未消除。如2014年中央就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目前《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尚未明确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尺度把握不一,银行维权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探索模式 强化农贷风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关注法律变化的同时,也要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力度,以满足农村多元化融资需求。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环境。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点,银行应加大宣传金融知识力度,强化信用意识,让农户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质量。

  推动加快农村金融立法步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仍滞后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可建议立法机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持续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应利用农村有限的担保资源,尝试以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农村资产设置抵押。同时,在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农产品订单质押基础上,银行应争取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层面对新型担保方式的支持。

  积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农村金融特点,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加强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防控各类案件风险和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