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腾讯财经获悉,银监会昨日对其内设部门进行大规模调整后,各部门“一把手”近期将不会出现调动。银监会两名官员对腾讯财经表示,尽管所在部门已被整合,但其对内、对外目前仍按原有职务办公。
 
  事实上,银监会亦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一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腾讯财经透露,由于银监会将原“融资担保部”更改为“普惠金融部”,负责监管P2P、小贷等非持牌机构。因此,原融资担保部主任李均峰将出任普惠金融部主任一职,“可能性非常大,几乎可以坐实”。
 
  该人士还表示,新上任的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将分管普惠金融部。
 
  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进行内设机构重大调整,这是银监会成立12年首次在架构上的大规模改革。银监会此次组织架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拆银行二部及非银部 单设信托部、城商行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首先分拆“银行二部”,将其原有的“城商行”监管职能单拿出来,设立“城商行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
 
  此外,银监会还分拆“非银部”,将其原有的“信托行业”监管职能单拿出来,设立“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早在本月初,腾讯财经独家报道银监会将新设信托部一事。信托业人士对腾讯财经表示,银监会单设信托部的考量在于,信托业总资产规模已发展至12.9万亿元(2014年9月末数据),仅次于银行业,因此行业对于“专业化管理”的呼声较大。
 
  银监会官方表态,目前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因此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P2P由普惠金融部监管 副主席曹宇分管
 
  银监会将原来的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三部门进行改造,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
 
  其中,普惠金融部将主管备受关注的网贷(P2P)行业。此外,普惠金融部的监管范围还包括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以及小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
 
  此前,外界一直默认P2P将由银监会创新部负责,而该部门主任王岩岫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达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对此,一名监管层人士向腾讯财经透露,创新监管部将主要负责前期行业规则制定,但并不承担日常监管性工作。
 
  该人士还透露,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将分管普惠金融部。1月14日,曹宇接替调任天津市副市长的阎庆民,担任银监会副主席一职。
 
  五部门按监管职责更名
 
  银监会按监管职责内容,对原来的银行监管一、二、三、四部,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进行重新命名:银行一部更名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二部更名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三部更名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更名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更名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实行专业化监管 前台监管部门占比近80%
 
  此次组织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内设部门从28个整合至22个:办公厅、政策研究局、审慎规制局、现场检查局、法规部、普惠金融部、信科部、创新部、消保局、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处置办、外资银行部、非银部、财会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部。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的考量,银监会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的22个内设部门中,监管部门从过去的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
 
  银监会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
 
  向派出机构放权 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还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其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
 
  银监会表示,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同时,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以及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