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比较流行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P2P产品资产端提供方提供信用保证,二是对P2P机构所有产品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违约风险设定差异化的风险敞口与赔付比例,作为计算保费的主要依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不少P2P机构比较倾向于采取第二种合作模式,因为它能降低P2P机构的保费支出与经营成本,操作起来也相对便捷。但保险公司则有自己的顾虑,一旦他们对不同类别P2P产品的违约概率与风险敞口计算有误,无形间就要额外承担不小的赔付风险。
随着相关部门严禁P2P行业自行提供产品担保,越来越多P2P机构除了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外,还开始探索引保险公司“入伙”的新模式。
多家保险公司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目前多家P2P公司正与保险公司协商,为P2P产品提供履约保险保障,其中包括1月17日刚刚上线的“第壹投”。
记者向壹投经营方翰典金融副总裁、第壹投CEO唐震求证,对方表示相关合作协商正在进行中。
唐震表示,目前第壹投P2P产品的主来资产端来源,是上海东虹桥小贷公司的各类小贷资产。一旦能给P2P产品引入保险保障,无形间等于给P2P产品提供了双重保障——即便第三方担保公司难以履行P2P产品兑付义务,保险公司也能帮助P2P产品完成到期兑付责任。
但他没有透露第壹投与保险公司具体的产品合作模式。
一位与保险公司有过合作沟通的P2P机构主管透露,目前P2P产品引入保险保障的具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P2P产品资产端提供方提供信用保证,二是对不同风险程度的P2P产品设定差异化的履约保险赔付额度与费率。
“但是,能真正得到保险公司认可的P2P机构并不多。”他直言。究其原因,保险公司内部对P2P机构设定了一套严格的准入门槛。
高准入门槛
唐震介绍,目前第壹投已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平台业务模式、管理团队背景、P2P产品资产端提供方经营数据等资料,供保险公司测算这家P2P公司的信用评级。
“这也是P2P产品能否引入保险保障的敲门砖。”上述与保险公司有过合作沟通的P2P机构主管表示。只有保险公司内部测算认定P2P公司信用评级较高,才能开展后续的产品合作沟通。
要迈过信用评级这道坎,并非易事。上述主管透露,针对P2P机构信用评级的测算,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三种评估标准:一是根据P2P平台自行提供的业务模式、风控手段等资料,给出一个信用评级估值;二是对P2P机构做业务关联性评估,比如分析P2P机构与P2P产品资产端提供方(包括小贷公司等)的股东关系与以往合作关系,判断这些机构会不会合谋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三是对P2P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开展调查,因为有些保险公司风控人员相信这种做法能够更全面系统地挖出P2P机构在各个业务流程环节的风险隐患。
“有些P2P机构没有通过信用评级测算,最终被拒之门外。”上述P2P机构主管说。但是,即便P2P机构迈过信用评级这道坎,也未必能够顺利达成产品合作意向。
究其原因,双方往往在产品合作模式方面存在不少分歧。目前比较流行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P2P产品资产端提供方提供信用保证,二是对P2P机构所有产品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违约风险设定差异化的风险敞口与赔付比例,作为计算保费的主要依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不少P2P机构比较倾向于采取第二种合作模式,因为它能降低P2P机构的保费支出与经营成本,操作起来也相对便捷。但保险公司则有自己的顾虑,一旦他们对不同类别P2P产品的违约概率与风险敞口计算有误,无形间就要额外承担不小的赔付风险。
唐震表示,通常保险公司不会作为P2P产品违约的第一赔付来源。多数情况下,P2P机构会先找担保公司进行赔付,只有担保公司无法履约,才由保险公司出面完成产品兑付。
在他看来,一旦P2P产品能够引入保险保障,将大大盘活其资产转让几率。目前,第壹投正尝试推出两项P2P产品受益权流转服务:一是P2P产品受益权转让服务;二是P2P产品受益权融通服务,即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持有的P2P产品受益权质押给第壹投平台进行融资,到时只需按时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就能赎回P2P产品受益权。
“这两项业务稳健经营的一大前提,就是P2P产品能确保到期兑付万无一失。”唐震说。
保险公司顾虑
保险公司之所以涉足P2P保险保障业务,其实也有自身的考量。
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截至去年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是2013年的3.87倍。
“若保险公司能先与数家P2P机构达成合作,就能将模式复制到其他P2P公司,在这个千亿网贷行业获得更多市场蛋糕。”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创新部人士说。
但他同时坦言,目前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遇到的最大瓶颈,就是无法获得P2P公司真实的经营数据。多数情况下,部分P2P公司为了美化自身财务报表,都会标榜自己有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但经保险公司调研后发现,有些第三方担保公司要么是P2P机构重要股东的关联公司,要么自身资金实力也不够雄厚。甚至个别P2P机构还会借助资金池业务进行借新还旧,变相降低P2P产品实际违约率。
一旦保险公司被这些“假象”迷惑,就将面临远远高于预期的赔付压力。
正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大型保险公司对这项业务仍然持观望态度,反而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更高。
“其中,大型保险公司还有一项顾虑,就是监管部门的态度。”上述保险公司产品创新部人士坦言。即便个别中小型保险公司有意涉足这项业务,基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P2P行业监管政策,因此更倾向于针对P2P产品的资产端提供方(如小贷公司等)提供相应的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