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对于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起到了正向作用,但受其自身及其他因素影响,融资担保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和丰富经验。

  融资担保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提高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症结就是信用不足。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通过放大财务报告不规范、尚未成长起来的小企业的信用,达到为小企业增信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中遇到的担保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的解决。据调查,截至2013年末,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业务户数15334户,在保余额683.8亿元,担保对象大多为中小企业;甘肃担保机构为近1.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249.1亿元、占全省新增融资担保额的70.9%、同比增长68.3%;支持“三农”经济担保额87.4亿元、占全省新增融资担保额的24.9%、同比增长29.3%,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不断增强,特别是全省58个贫困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双联惠农贷款”担保业务逐渐落实,支持“三农”经济相关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大幅提升,在扶持农业相关产业,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上发挥了良好的政策作用;截至2014年3月末,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余额达122.76亿元,占全部融资性担保余额的99.5%。

  (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由于难以从证券市场上进行直接筹资, 当外源融资无法进行时, 只能以高息从民间市场筹借资金。而通过融资担保, 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 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2013年甘肃融资性担保平均费率1.37%,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均担保费率仅为1.04%,保费相对较低,特别是贫困县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主要经营“双联惠农贷款”担保业务,政策性目的突出,实际运行中对贫困县区农户的贷款担保基本未收取保费。

  (三)有利于银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贷款风险。担保机构的介入成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之间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信息流动更加畅通,贷款程序更加简化。被担保企业借助于信用担保,从银行获得急需的资金,保证了企业正常经营发展,通过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多样的担保服务,促进了综合素质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协作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这面防火墙,管理成本相应减少,贷款风险也大大降低。并且在实际调查中,银行通过对担保机构设置准入门槛、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往往使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使很多原来没有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水平,推动了银行与中小企业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并为其今后多种方式融资打下了基础、拓展了空间。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也有助于以中小企业为突破口,涵盖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立。

  融资担保的国际经验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发达国家设立的担保机构大多具有规模大、地域覆盖广、抗风险能力强的特点,机构大多由政府主导或监管下运作,设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设立。典型代表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隶属于联邦政府,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提供融资、信息、咨询、立法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英国与美国相同,设立了小企业贷款管理局,是隶属贸工部的独立机构。二是政府主导筹建全国性信用担保公司。在日本政府的推动下,将52家地方信用担保协会联合组建了全国性的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之后官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专为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提供再担保,二者共同构成了日本的两级融资担保体系。三是政府鼓励成立民间信用担保公司。德国通过担保银行向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这是德国唯一市场化的信用担保方式。担保银行分布德国全境,完全独立于德国政府,业务不受其干涉,但各州政府提供反担保方式支持担保银行的发展。类似又如意大利的相互担保公司。

  (二)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充足的担保资金来源。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多具备政府背景,以强大的政府财力和国家信用作后盾,其资金来源与机构设立方式相匹配,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政府全额出资。美国SBA的担保资金由联邦政府全额拨入,政府每年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数额和上年赔付情况进行预算拨款,其机构设立、运作以及担保损失补偿均由政府负责。二是以政府出资为主,企业出资为辅。在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本金构成结构为:国家占59%,地方政府占24%,金融机构占17%,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占83%,公共资金在担保机构资金构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由会员企业出资,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团体予以资助。意大利最著名的两家相互担保公司Fedart和Federconfidi,其资金来源中有1/3由会员企业承担,其余2/3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商会及国际组织等资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控制机制。一是银保共担风险。发达国家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多根据贷款额度和期限提供一定比例担保,以此在担保机构和银行间分散风险。美国SBA提供的担保比例为贷款金额的75~85%,德国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联邦政府补偿39%,州政府补偿26%,剩余35%由担保机构自身承担。韩国为70~85%,德国为80%,加拿大为85%。二是建立再担保制度。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向民间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来化解担保机构风险。日本的信用担保协会向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再由信用保险公库对协会提供70~80%的再担保。三是要求企业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有助于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降低信用担保风险。美国SBA要求企业主要股东和经理人提供个人财产抵押,以增加业主和管理者的责任。四是筛选合作银行。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拥有政府背景,与银行的协作和议价能力较强,通常由银行申请加入信用担保计划,担保机构对其审查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美国有8000多家银行参与SBA的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日本都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互助银行等都参与信用保证体系。

  (四)行政手段与市场约束并用提高监管效率。多数国家实施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同的分类监管安排。对政策性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多采取行政手段,如美国SBA的业务活动由美联邦政府责任署监管,英国则由工贸部负责对提供该类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且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主要通过英国工贸部制定的“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来实施。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多数国家更注重市场的约束和行业自律。这些行业协会一般都拥有充分的自治权,制定了完善的行业协会章程,对担保机构具有监管和指导作用。德国的担保银行,其主要监管机构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机构的经营政策检查和日常监督,同时受到德国监管银行的各项制度的约束。

  (五)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发达国家专门制定法律来加强担保行业准入管理,保障和规范担保行为。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等作出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规则等;加拿大《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对于具备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还要承担政策引导职能,需密切配合宏观产业政策,调整担保对象的行业、规模、性质等准入标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逆周期”调整担保比例、额度及费率等。在经济活跃时期,美国SBA的担保比例为75-85%,担保上限为200万美元,担保费率高达3.75%;金融危机后,为激活小企业信贷市场,SBA将担保比例临时提高到90%,担保上限扩大至500万美元,担保费率降至0.25%。

  当前,融资担保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融资担保经验,对发展我国融资担保业的启示有:建立中央与地方多层级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功能,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创建担保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制环境,采用行政、市场、法律方式对担保行业进行管理等。通过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挥其“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