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发债标准
银监会4月10日下发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被业界解读为《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履职说明和细化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内涵丰富,而明确信托公司再融资,包括IPO、挂牌新三板及借壳上市的条件成为文件最大亮点。此外,该《办法》对银监部门的审批流程作出细致说明,明确表达出简政放权的意图。
鼓励信托公司再融资
《办法》涉及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标准,确为官方文件中首次予以明确。
根据《办法》,拟申请IPO的信托公司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公司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公司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名;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发展类以上等。
信托公司申请借壳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要求,则相对宽松,主要包括公司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至少两年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公司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间有两年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名。
实际上,受制于信托行业信息披露不足,风控难,而且缺乏核心业务模式、盈利不可持续等特性,监管部门一直对信托公司IPO非常谨慎。截至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仅陕国投和安信信托(600816,股吧)两家为上市公司。
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鼓励信托公司上市做大资本金,令业界看到希望曙光。而此番,《办法》将信托股权再融资条件明确,更表达出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支持态度。
信托公司发债标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银监会新近拟定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上述办法也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条件予以明确。
《办法》称,信托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创新类;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等。
针对信托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办法》并未要求相关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但要求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简政放权 监管趋于透明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监管层制定《办法》的主要意图在于明确权责,简化流程,针对多项行政审批工作,《办法》均一一明细审批细则及时长。
以筹建信托公司为例,《办法》将合格出资人的相关条件系数列出,并表示,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针对信托公司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项,《办法》也做出了相关说明。
某央企背景信托公司研究人士称,《办法》是对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梳理,并且部分权力下放,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持续倡导的政务公开、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
“《办法》体现了银监会监管政策进一步透明化,同时整个行业也着手构架信托公司信息管理平台,从而促进行业经营监管透明性和开放性,加强与媒体、普通民众的互动,深化了解,打破信托公司规模大体量、品牌很小众的尴尬局面。”上述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