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一事近日再度升温。有消息称,浦发银行在2014年9月就已推出理财产品可转让业务,但仅限于行内发行的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且仅限柜面渠道办理。该行今年2月又推出行内个人理财份额可转让业务,而此前须转让全部份额。分析人士指出,银行理财产品的转让交易可以增强整个理财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理财客户量和产品发行量的增长,从而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发展壮大。

  创新早已进行

  2012年7月19日,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一款挂牌交易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发行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这款固定期限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被称为“乾元01”,交易代码为“52001”,产品投资门槛为50万元,期限为183天,于2013年1月11日到期。产品采用T+6的交易模式,即投资者买入后卖出同一理财产品或卖出后买入同一理财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另外,建行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进行估值并做信息披露,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最高为1%。此款产品开创了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的先河。然而,受限于产品交投活跃程度较低、投资门槛较高等因素,此种创新并未延续下去。另外,广东华兴银行去年曾传计划推出可转让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消息。目前,兴业银行也有类似于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转让业务。

  据了解,早在2009年,就有银行向监管层和中债登提议,建设理财二级流通市场,初衷有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投资者进场交易,一项流动性强的资产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远超过弱流动性的资产,理财产品的流通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扩大理财业务规模;第二,实现银行间互相买卖理财产品,此举将有利于弥补中小银行产品线不足的缺陷,但潜在的利益输送和风险控制是监管层主要的隐忧;第三,延长理财产品期限,提升理财产品透明度,活跃理财市场。银行理财产品多以中短期限为主,但投资项目期限多为三至五年,期限严重不匹配,银行大多通过关联交易和不断募集资金来避免资金断裂。

  中信建投分析师杨荣指出,从最新的监管动向来看,上述第二个方面暂时无法实现,因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且此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调整期限的做法也将因此受到较大限制。不过,第一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的功能的实现具备更大可能。

  两大途径

  普益财富指出,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交易可能有三种模式:撮合竞价、一口价以及竞拍。一口价形式是指理财产品出让人可以自定义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下限为理财产品本金余额,转让价格的上限为理财产品本金余额+当期至今利息(当期至今利息指上一结息日后一天到转让生效日应收的利息)。竞拍形式是指理财产品出让人可以将产品转让设置为竞拍形式,由其他投资者竞拍,起拍价为该产品本金余额,竞拍价上限为产品本金余额+当期至今利息,出价最高的投资者可购买到该产品,即竞拍最高出价为该产品的转让价格。

  “理财产品的撮合竞价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模式一致,产品管理人每日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进行估算并公布出来,投资者根据估值进行折价或溢价交易。这种交易模式比较适合标准化资产或产品,因此可运用到封闭式基金化理财产品上。开放式基金化理财产品需要银行投资相当部分流动性资产且由银行保证产品流动性,与之不同的是,封闭式基金化理财产品在投资期内不会发生资产总额变动,银行不需投资过多货币市场工具等流动性资产而牺牲收益,同时这类产品的投资期限可达到数年,对于长期限的项目融资也无需期限错配。从银行的角度看,既保证了高收益资产的配置,也不必为流动性问题所困扰。而一口价和竞拍形式下,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简单明了,适用于债权性质资产或产品,因此这两种形式比较适合于封闭式期次型理财产品。”普益财富指出。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可交易,银行需要完善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定价和净值化。”杨荣指出,“途径之一是将理财产品做成基金产品,并上市交易。为此,监管层和银行业都需要作出调整,监管层需要放宽理财资金的投资限制,扩大投资品种,目前,实现理财产品净值化主要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品种过于单一,银行业开展资管业务无法同基金、券商展开竞争;银行业需要配备高素质的投研团队,提升行业竞争力,同时要做好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途径之二是发展可转让的封闭式期次型理财产品。不可否认,未来净值型理财产品将占据理财产品的绝对比重,但封闭式期次型理财产品仍将占有一席之地,封闭式期次型理财产品的交易可以延长理财产品的期限,破除理财产品严重的期限错配,既满足投资者转手交易的流动性需求,又实现理财资金对接实体经济中长期融资需求的目的。”

  华宝证券报告比较了银行理财产品等五类产品,就流动性而言,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可上市交易,在五类产品中流动性最强;报价系统产品可在报价系统和券商柜台联网市场展示流通,券商集合资管产品可在交易所份额转让平台和报价系统上转让,这两类产品流动性中等;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流动性最弱(集合信托计划可转让,但无明确流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