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薪茗

  财富管理起源于瑞士日内瓦,最早的私人银行业务出现于16世纪中期,第一代的私人银行家来自于法国的经商贵族,他们来到瑞士,专门为欧洲皇室和贵族阶层提供私密性的金融服务。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经历了利率市场化的洗礼,经营策略也逐渐转向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此时财富管理的客户目标则定位于高净值人群。90年代以后,财富管理迅速发展,成为多家跨国大型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

  欧洲资管市场主流产品

  欧洲资产管理市场主要产品包括: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非可转让证券集成投资基金(UCI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特定投资基金(SIF,Special Investment Funds)、风险资本投资工具(SICAR)等。

  UCITS是根据欧盟UCITS指令的规定而发行的一种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的投资基金产品,也是目前欧洲资产管理行业中最为普遍的产品。为发行UCITS产品,每个成员国必须将此指令作为国内法立法,UCITS产品才可以在欧盟自由流通。自从1985年开始流通,根据欧洲资产管理协会的统计,2010年市场上大约有36000只UCITS产品,资产规模达到59930亿欧元。UCITS主要以股权型、债券型、平衡型和货币市场型为主。

  UCI是一种面向零售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基金产品,对投资人没有限制。但是UCI不持有欧洲基金护照,因此不能在欧盟内自由交易。UCI需要遵守发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

  SIF是针对有经验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基金。与UCI相比,SIF具有更好的流动性,同时手续费和投资成本也要低于UCI,SIF的数量逐渐增加。

  SICAR只面向有经验投资人发行, 只投资于风险资本,可以将其资产的100%投资于一个对象,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

  据统计,在2009年欧洲资产管理市场,机构投资人持有资产管理总额的三分之二,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应该注意的是,欧洲许多的机构投资人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而许多个人投资者除了直接投资基金产品以外,也通过其他产品间接持有机构投资人的份额。例如,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型保险,规定缴费型年金等。另外,欧洲个人投资者还通过基金的基金等工具进行投资,而这部分工具通常被统计为机构投资人的产品。

  从盈利方式来看,基金发起人、基金主承销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主要向投资者收取首次认购费、基金管理费用、短期交易手续费和基金托管费用。

  欧洲的资产管理市场正在从金融危机中逐步恢复。2008年,欧洲的资产管理规模显著下降,相比2006和2007年下降了23.2%,造成了3550亿欧元的资金净流出。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欧洲资产管理规模在2010年恢复至80280亿欧元,与金融危机前2007年的水准基本持平。2011年,欧洲的资产管理市场虽然保持了强劲复苏的势头,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给这种复苏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主要投资标的包括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股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期货、房地产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

  共同基金为美国投资者首选

  美国是全球最发达的金融市场,其中, 个人投资者持有大量的金融产品,市场规模居世界第一位,在2011年3月达到48.8万亿美元。美国金融市场不仅规模庞大,其复杂程度也称冠全球。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几乎所有的新型金融产品都来自于美国市场。与此同时,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也随着新产品的开发而不断改进。

  在美国市场,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提供以下四种产品:共同基金(open-ended funds)、单位投资信托(UITs)、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此外,资产管理公司也提供房地产基金(REITs)、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诸多类型金融投资产品。

  共同基金在美国市场占有最大的份额,也是投资者投资金融产品时的首要选择。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被划分为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美国市场,超过80%的共同基金被个人投资者所持有,这是由美国年金产品的普及和共同基金账户的特点所决定的。个人退休年金(IRAs)和缴费确定性退休计划账户(DC)在美国保持持续增长,而这些账户的绝大部分被美国个人投资者持有。据统计,到2012年底,美国个人退休年金达到54070亿美元,缴费确定型退休计划账户资产总额达到49800亿美元,二者合并占养老金总额的比重达到52.75%,超过美国当年GDP比重的60%。在美国,共同基金依靠收取管理费用盈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标准。

  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有固定期限的、无须主动进行管理的债券投资组合。在特定的到期日,单位投资信托终止,所有资产将被出售并将得到的现金流返还给投资者。其投资组合在信托成立时已经确定,一旦成立就不再发生变动。除非有资产出现违约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债券单位投资信托为例,以月为单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收入。虽然单位信托投资依然是一个有效的投资手段,但单位投资信托的证券将不被卖出,也不会买入新的证券。这意味着投资所得利润不会用来再次投资。因为这种缺点,单位投资信托的数量已被共同基金取代。单位投资信托的盈利模式(收费模式)与共同基金差异较小,一般收取年度费用,在年度费用中包含了营销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例如信托发起人的顾问费用、信托的创建和开发费用等。

  ETF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通常以封闭式基金或者是单位投资信托的形式存在。ETF交易手续与股票相同,价格由市场决定。 ETF的投资策略由基金发行人制定,对于指数追踪型ETF,其发行人在基金成立时不仅负责选定追踪的目标指数,也制定追踪的逻辑方法。对于主动型ETF,与主动型共同基金类似,其发行人在基金成立时负责选定成分股。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ETF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ETF份额,但零售型投资人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ETF份额,买卖手续与普通股票完全相同。ETF与共同基金的最大的不同是,只能通过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而共同基金则可以通过多种销售渠道,包括证券经纪人、直销等方式进行交易。 简单的交易渠道带来了比共同基金更为简单的收费体系。ETF的投资者只需向券商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即可。券商的管理费用将从ETF资产额中扣除。总而言之,ETF的费用只分为两类:管理费和销售费。

  封闭式基金是一种典型的投资公司发行的,在股票交易所或OTC市场流通的基金类型,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限定了基金份额(基金单位)。为了追加融资,封闭式基金也可以再次进行公开发行。一旦公开发行完成后,封闭式基金的销售和购回通常不是由基金本身来决定,而是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流通。因此,封闭式基金单位的价格如同上市证券一样,通过二级市场的竞价交易来决定。2010年底,美国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总额达到2410亿美元;2010年底,债券型封闭基金的资产总额达到1400亿美元,占封闭基金资产总额的58%,股票型基金资产总额为1010亿美元,占42%。封闭式基金的收费体系与共同基金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成本比共同基金小,因此收费比例相较共同基金而言普遍较低。

  香港银行理财产品“超市”

  香港的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范围广泛。从投资管理人来看,可以分为银行自身开发设计并管理的产品和银行代理销售但由其他机构管理的产品;从产品结构来看,主要有七大种类: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投资连接险、集资退休基金、强积金、结构性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每一种类有众多具体的产品,构成了银行理财产品“超市”。银行可依据客户的需要,在这个“超市”里和“超市”外,为客户选择不同的产品种类与具体的不同产品,构建一个综合的产品组合进行资产管理。在香港,银行是上述各类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80%以上的基金通过银行销售。

  香港地区拥有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的优势,促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离岸金融中心和一流的资产管理中心。香港拥有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坚实基础:世界领先的IPO市场、亚洲领先的对冲基金投资市场、亚洲第二大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亚洲私人银行业务的集中地、领先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最大的QFII和QDII管理者中心。目前,香港已是投资于亚洲地区的对冲基金的最大聚集地。

  随着中国内地和香港高资产净值客户数量的增加,由于私人银行平台和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使香港成为内地高净值客户投资的重要选择之一,香港稳定的经济政治环境使其成为理想的私人银行中心,其稳定和富有弹性的金融平台能够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全面的资本市场产品。尽管香港理财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落后于伦敦、纽约。

  日本资管市场概况

  目前在日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定义,根据业务实践和FP资格相关要求,银行理财业务可以理解为“银行根据客户自身的生活愿望与目标,围绕存款、保险、继承等金钱的综合使用,在进行专门的、中立的分析基础上,提出计划和对策的服务”。

  目前,日本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范围广泛,主要包括银行自身开发设计销售的产品和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两大块。由银行自行开发设计销售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要求性支付存款(普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定期型存款、外币存款、非居民存款、转让型存款等;将存款和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组合的衍生拼,包型存款和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

  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考虑到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它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存款;国债、地方债、公司债;股票;投资信托;全部信托受托收益;团体投资份额构成(广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等;投资性强的存款等(如外汇存款、衍生存款);投资性强的保险等(如外币计价的保险、年金变额保险、年金);投资性强的信托(业绩分红型指定金钱信托);商品期货交易;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