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标志着“民间借贷”合法化。
近年来,尽管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努力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但小微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经营环境,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使其生存和发展相对艰难。在此背景下,不少小微企业主动寻求民间资金,无论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民间借贷的存在均是不争的事实。
应该说,民间借贷资金在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调查报告显示,部分地区民间借贷规模约为民间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还有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贡献度接近四成,而银行贷款则略超一成。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各方盈利诉求持续推高民间借贷的成本,民间借贷的月息一度曾高达10分以上,而温州等地此前所爆发的风险事件正是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既然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明显的风险特征,那么,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使其合法化、正规化,让民间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能够积极、合法、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无疑是最合理的选择。此次最高法发布《规定》,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民间借贷的权责。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与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契合性,P2P网贷平台也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渠道。但正因如此,P2P网贷平台与民间借贷的利益纠葛日益加深,而监管的缺位也使得部分平台脱离了中介的本质,成为资金游戏的参与方,为行业发展埋下隐患。此次最高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权责,有助于督促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当然,《规定》的发布只是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第一步。展望未来,深化金融改革、放松管制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相结合,将是民间借贷乃至整个民间金融体系的法制化、阳光化、监管化的重要道路,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创造和培育有效的资金配置环境,积极发挥民间金融在服务“草根经济”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能实时反映民间金融动态的监测系统,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从监测系统中得以体现,这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对防范民间金融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推动金融体制改革都有巨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