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金融业是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和壮大区域产业、实现厦门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和思路

 

  (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的目标。厦门市人民政府推动金融业积极参与“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发展战略,抓住福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科学利用厦门特区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基础,充分发挥金融在参与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打造和壮大厦门金融服务业千亿产业群,巩固和提高金融业在厦门支柱产业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功能。

 

  (二)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思路。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力度,积极整合厦门市社会、经济、政府各种资源,调动金融业市场积极性,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通过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引进机构与鼓励辐射相结合、盘活金融客源市场存量与提高增量相结合、做强传统金融与发展新兴金融相结合,加快金融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逐步实现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

 

  二、加快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三)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厦集聚。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法人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区域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金融机构开业满5年或迁入满5年后,对金融机构在厦纳税情况、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本地贷款增量(增幅)、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以及市级投融资项目贷款发放总额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再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四)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到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对我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法人证券业、期货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我市法人机构赴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设立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等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牌照的专营机构,按专营机构实际到资规模(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对厦门辖区区域性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统筹兼顾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与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双向激励。经评定的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经评定的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人才补贴。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提高经费支持标准。

 

  (六)鼓励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市人民政府对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在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争取到对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奖;全方位扩大跨海峡人民币结算代理清算群规模,支持金融机构拓展人民币代理清算、新台币委托清算、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兑换、两岸人民币/新台币现钞调运等两岸货币合作业务,将金融机构参与两岸货币合作业务的贡献度纳入市财政资金存放考评办法中进行奖励;探索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方式办好海峡金融论坛,加强宣传推广,树立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台湾金融资源聚集。积极鼓励各相关单位在海峡金融论坛期间主办两岸金融交流活动。

 

  (七)加快金融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金融机构总部在“两岸金融中心”等金融产业集聚区的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保障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用地需求。金融机构总部出让用地起始价可参照《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厦发改服务〔201413号)执行,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补贴期间,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三、加快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建设

 

  (八)积极培育多元化财富管理机构。探索组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鼓励开展专业化财富管理业务创新。吸引和聚集各类财富管理机构,支持国内外银行机构来厦试点设立基金公司,支持引进和设立私人银行服务机构。积极引进财富管理总部、第三方理财机构、金融顾问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财富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完善地方扶持财富管理发展奖励政策,建立地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财富管理发展机制。

 

  (九)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标准。企业按照规定异地“借壳”或“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提高至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我市企业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中规定的上市企业“绿色通道”待遇。对在“新三板”挂牌且成功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并按照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十)鼓励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发行城投债、市政债、永续债、项目收益债、信托计划等进行融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到境外市场直接融资。探索建立两岸评估、征信中介机构合作互认机制,建立赴境外上市、发债企业后备库,组织企业在台湾市场开放第一时间赴台融资,积极创造监管条件争取企业在台融资资金回流使用。加强境内外保险机构与财政、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的对接合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或股权的形式投资厦门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一)积极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财政参股、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补贴期间,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十二)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探索设立产业投资母子基金,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独资、合资或混合经营等多种模式,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环保、医疗、养老等民生项目。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厦门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等方面的问题。探索研究台湾等境外保险资金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方式在厦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完善创投基金退出机制,制定出台《厦门市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十三)大力培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批准”的原则,统筹规划地方交易场所体系,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构建各类特色鲜明的商品类、权益类交易市场,引导其进一步提升金融功能,逐步建立起完备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积极探索以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为我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试点单位,按照石油行业发展的规律,在商事登记制度、贸易流通、支付结算等环节进行先行先试,并根据试点结果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

 

  四、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十四)支持法人机构做大做强。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并择机上市。鼓励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1500万元。加快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推进整合重组和兼并收购,开展多元化综合经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投资控股、两岸金融产业对接重要载体的功能。

 

  (十五)鼓励准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引导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保持现有经营区域不变的前提下,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经营范围可扩大至本市其他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加资本金、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规模,提升实力。加强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作,提升联动效应。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性担保的覆盖面。成立由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构,提升担保能力。出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政策,积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提高中小型企业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

 

  (十六)加快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为金融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从事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研究设计、资产评估、信用服务等商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和法律、会计、广告等中介服务的企业,优惠政策措施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

 

  五、鼓励金融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十七)创新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开展具有厦门特色的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持牌中资银行在厦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总行和主管部门争取外债额度和贷款额度。探索以人民币非居民账户、授信业务和境外结售汇组合的形式,推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非居民账户授信产品,争取将非居民账户贸易融资业务做大做强,并逐步推进到非贸易和资本项下。

 

  (十八)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拓展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等业务,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争取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支持在厦银行分支机构向其总行申请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盘活存量资金。鼓励地方法人证券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产品到各级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积极开展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收费权项目、融资租赁资产等的资产证券化工作,加快政府项目资金回收。

 

  (二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SPV公司。鼓励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引入保险资金等多渠道进行融资。政府采购、公共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二十一)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混业合作,鼓励面向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着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动银行、保险合作,稳步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创投、众筹、咨询、中介、创业辅导机构等进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融智、融资源服务。发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力量,鼓励非上市企业特别是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登记。建立挂牌企业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减免挂牌企业费用。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整合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出口保理等业务资源。适时制定出台鼓励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增信、降低价格和风险补偿。

 

  (二十二)积极发展票据服务。促进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发展,进一步拓宽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在厦设立票据交易平台,实现开展票据业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信息共享。鼓励重点行业商业承兑汇票运用,为我市大型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条件成熟时,争取厦门的票据业务公司引入台湾的票据交易模式,开展票据经营业务试点。

 

  (二十三)加快保险改革创新步伐。推进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积极开展商业车险二次费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利率变动型年金、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三农”保险以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校园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鼓励发展出口信用、境外投资等保险业务,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进一步推进厦门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客户健康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保险机构在厦组建防灾防损中心。推动外资网络保险代理机构尽快落地。支持保险深度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与基本养老、基本医保相补充的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开展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和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支持计生家庭意外保险、失独家庭保险、残疾人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发展。建设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涵盖巨灾基本保险、巨灾基金和巨灾金融衍生品三个层次的巨灾保险制度,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四)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仓储。积极引进境内外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在厦设立金融物流仓储企业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参照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制定《厦门市现代金融物流仓储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金融物流仓储企业在企业初创期的补贴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转让、保理等金融创新业务。

 

  六、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金融工作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作用,定期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市金融工作任务。定期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听取国家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的反映与建议,及时帮助解决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工商、税务、公安、法院、质监、房管、车管、口岸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资源,推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制度,构建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或专用查询端口批量、实时查询抵押物状态等相关信息,实现授信预警。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二十七)完善金融机构贡献考核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从对财政投融资项目贡献度、纳税情况、存贷款规模、不良率以及参与公共服务情况综合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地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十八)完善地方准金融行业监管体系。按照指导企业自律、加强行业约束、鼓励中介监督、实施政府管理、坚守法律底线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支持交易场所、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准金融行业协会在厦筹建和发展,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新兴金融诚信规范经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

 

  (二十九)完善金融统计、风险监测和舆情引导机制。加强金融业统计数据分析,完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运行数据监测、共享、预警机制,全面掌握全市金融发展动态。推进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加快金融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定期开展金融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定期收集反馈金融风险信息和处置情况,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预案,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金融宣传纳入全市年度宣传计划。

 

  (三十)加大金融债权维护和执行效率。搭建银政企互助平台,定期召开金融债权处置联席会议,帮助协调司法机关、抵押登记部门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开辟“绿色通道”。设立金融执行组,提升金融司法案件的执行效率和质量。研究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规模,为正常生产经营、银行同意续贷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支持。支持相关银行通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用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资产重组、诉讼拍卖等方式,快速处置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

 

  七、其他规定

 

  (三十一)本意见所称“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三十二)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本意见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区域性机构。

 

  (三十三)本意见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三十四)本意见中“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应符合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本意见中“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我市金融机构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十五)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十六)本意见所称“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三十七)本意见所称“金融物流仓储企业”是指接受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效监管,专门为融资或商品交易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的企业。“第三方监管机构”是指对金融物流仓储企业的账、量、质、价、流通要素进行重点监管,并对金融物流仓储企业进行认证、信用评级、运行监督、货权登记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三十八)本意见所称“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是指在伦敦金融城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排名前200位的国内外城市。

 

  (三十九)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就优的原则申请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不同政策及其他财政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厦门。享受本意见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己享受的奖励或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本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府〔201144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细则,确保意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