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发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金融机构聚集

  (一)大力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重点支持引进和设立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二)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提供开办条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其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3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区级政府支付。在金融商贸开发区及和平金融街区域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三)鼓励各类投资基金落户。对落户我市并且其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募集基金规模低于10亿元以下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四)鼓励引进和设立股权、商品等金融要素市场。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五)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托总部集团在我市发展各类金融产品,扩大投融资规模。对于成功争取总部在我市投资的驻沈保险分支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审计、律师、融资性担保、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支付机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公司等,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应提供便利条件,市、区两级政府对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给予支持。对于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七)加快发展金融、投融资行业协会。支持金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发布行业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在区域金融市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八)积极发展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二、鼓励金融创新

  (九)鼓励和支持在沈实施国家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抓住国家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加快建设国家优化金融生态综合试验区,争取国家各项金融创新在沈先行先试,激发城市金融活力。

  (十)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要素市场创新。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公众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沈设立票据中心、数据中心、信用卡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全国性或区域性钢材、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石油、煤炭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鼓励发展全国性钢材、有色金属等期货交割库和仓单交易中心、现货石油即期和远期合约交易市场、金融外包服务市场等各类金融要素市场。

  (十一)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需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担保等机构,创新合作模式,联动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新途径,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沈阳经济区内开展业务。

  (十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根据金融中心建设进程,市政府每年将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金融创新贡献补助。对在我市开展金融业务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根据年度主要业务指标完成上年基数及增长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其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助。

  (十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置业,开展新兴业务。在行政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便捷服务。在金融战略研究方面,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在沈积极开展金融战略和实务研究。在培育人才方面,推动在沈大专院校设立金融专业和扩大招生比例,培养专业人才和金融复合性人才。

  (十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推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依托市信用中心,构建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与共享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十七)改善金融法制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法庭作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提高金融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债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四、支持金融人才在沈发展创业

  (十八)对于在沈新设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和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高管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市政府对高管本人购得的1套商品房给予适当补贴。

  (十九)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高管人员、区域金融管理总部主要领导,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也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强化对金融高管人员的服务。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一)加强在沈金融高管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环境建设,为在沈阳金融高管人员提供交流、洽谈、联谊场所。在金融集聚区内,加快沈阳金融家俱乐部、金融高端会所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五、其他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20131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3年。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