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市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各区(市)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一)金融机构购房、租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补贴或奖励申请,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其他方面的奖励和补贴直接报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后3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并退回相应部分已享受的补贴。
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5年内不迁离金融集聚区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实行先征后返。
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 自2009年起,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申请信贷投放奖励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五条 (一)、(二)、(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变动表;
(二)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情况汇总表。
第八条 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自2009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申请补贴的项目业主,除提交第五条 (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第九条 自2009年4月10日起,对我市企业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认定日期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日期为准。申请不同阶段上市补贴的企业,除提交第五条 (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2.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二)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上市申请已被正式受理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上市融资完成后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其中50%的补贴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对单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四)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5年内不迁离我市的书面承诺。
(五)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再融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3.资金投向说明或投资项目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成都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成都金融业重大课题经费、支持在蓉举办高水平金融论坛专项经费、金融人才培训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经费等,承办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明细预算清单;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奖励和补贴,申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申请未获通过,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