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夯实金融服务基础

(一)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型金融机构来肥设立分支机构。加快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络。推进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引入民间资本,优化股权结构,支持有实力的银行、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推进肥东农合行改制和巢湖村镇银行设立工作,确保2014年末实现农商行与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支持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整合重组。鼓励发展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招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认真组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积极运用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支持支农惠农等政策性支付业务发展。推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和助农取款点向村级延伸,实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室或其它简易流动网点,在不具备设立网点条件的行政村加大POS机具布设力度。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应用。在庐江县进行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借鉴金寨、凤台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各项金融创新试点。(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动机制,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用好省财政年度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充实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每年新发生的“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机构设立小微专业支行(网点)。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服务“小、个、农”业务创新试点。推动建立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的专项激励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对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因转型升级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支持在肥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等专项金融债。尝试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鼓励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设立天使基金、各类创投基金等,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推动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解决企业转贷难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现代农业持续发展。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提高县域存贷比和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力争实现“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完善涉农信贷机制。积极探索服务农业发展过程中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推广庐江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贷产品创新经验,加快推进县域“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试点工作。探索土地收益、林权、草场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涉农领域产权抵押贷款,促进农村资源资本化。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主体。通过设立市级农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农业合作社联盟融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支持。培育重点服务“三农”的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市林园局、市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传统优势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合肥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产业载体建设,促进项目落地。鼓励银行机构对我市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和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予以支持。打造符合合肥实际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建立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等专营机构,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等特色支行。(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保障居民合理信贷需求。继续将节能产品推广、新能源产品消费领域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保障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等合理信贷需求。采取地方住房维修资金存放等有效手段,引导在肥银行机构落实好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切实保证居民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供给,加快受理、审批、发放贷款,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有效载体,综合利用政策性信贷资金等低成本、长周期的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以及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强化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推进公私合营(PPP)模式融资,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轨道交通、环巢湖生态治理、停车场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创新金融产品。积极运用呆账核销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加强信贷资金与政府扶贫资金有机结合,通过“银行+政府+农户”模式,助力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围绕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小微企业扩大规模等创新运用第三方增信等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设计金融产品。结合合肥市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借助政府平台,引进融资担保机构,创新由银行、担保机构、政府共担风险的“政保贷”等金融产品。(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创新担保抵押方式。推广以蔬菜温室大棚及冷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创新业务。支持银行机构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合理收费,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规范同业、信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维护涉农和小微企业利益。督促在肥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物价局)

(十三)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研发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等领域特色保险产品。推广地方特色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在继续扩大传统政策性险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天气指数、农产品价格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救助模式,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利用金融杠杆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我市农业的保险力度,逐步建立起常态化、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压器”、“保护伞”的作用。强化基层农业保险服务,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乡(镇)政府合作,以县域分支机构为依托,在乡(镇)、村建立“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站(点),提高投保服务、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积极培育发展资本市场

(十四)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跟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力争到2017年末全市上市企业数在全国省会城市排名中进一步提升。大力推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上市、场外挂牌等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力争到2017年末全市挂牌企业达到50家。推动各类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力争到2017年末全市挂牌企业达到100家以上、托管企业达到300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强上市资源培育。实施“百家企业资本市场腾飞工程”,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及各类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条块结合的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力争动态储备规模超过1000个。建立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及备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驻点保荐代表人作用,切实提升企业融资服务实效。(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扩大债券和私募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多元化债券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集合债(票据)。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农产品期货交易。加强与期货机构的战略合作,鼓励期货机构在我市农产品集散地区设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增设期货交割库,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注册期货交割品牌、培育开发特色期货品种,支持我市特色优势农副产品开展期货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金融办)

五、加强金融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金融工作领导。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认识,积极构建政府协调引导、部门协作扶持、金融机构主动跟进、各类企业主体诚信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省金融办以及人行、银监、保监、证监等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争取指导支持。定期通报金融支持“三农”和实体经济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金融机构在支持 “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人才交流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向“三农”、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倾斜。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和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强化激励效应。大力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多元股权投资体系,积极发挥政府资金在推动“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施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违规使用BTBO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通过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做优做实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营管理。密切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在处置抵贷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风险。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