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的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

按照天府新城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金融总部商务区。起步区为北起府城大道,南至民丰大道,东起天府大道,西至站华路(含盈创动力和拉德方斯)。

二、政策适用范围

凡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或跨省二级核算,税收在高新区缴纳或分配缴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

1、自建办公用房

凡在金融总部商务区设立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机构的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土地可根据项目情况挂牌出让。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且剩余面积须出租或出售给符合金融总部商务区总体规划的企业。

2、购买办公用房

凡以购买形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平方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租用办公用房

凡以租赁方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实行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平方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人才服务

1、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公司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期限3年。

2、金融总部商务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落户成都高新区。

3、对入住金融总部区的企业招用高新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民币的就业奖励。

(三)财税扶持政策

1、对入住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核算的法人制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之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之和在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2、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总部商务区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期限5年。奖励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全额予以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币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元人民币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配套服务

1、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租用高新区公共员工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

2、对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协助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高新区属重点学校;协助外籍人士子女就读高新区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

3、为金融总部商务区提供双电源保障,主供电源至道路红线边,申请的备用电源工程费及高可靠性费用等由企业承担。

4、协助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最优惠价格。

四、特别说明

(一)三税(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指按照分税制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

(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