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融资总量,增强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一)引导银行加强对民营经济信贷融资支持。推动银行开展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广“三权”抵押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推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序开展小贷资产转让交易。推进银行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合理的银行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用信用保证保险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效发挥信托、金融(融资)租赁等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三)推动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扶持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到“新三板”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做大做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形成“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持续培育路径,扩大定向增发、股权质押贷款规模,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促进民营企业资本高效有序流动。到2015年,力争挂牌、上市民营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加快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积极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

 

二、加强机构创新,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能力

 

(四)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散风险,有效建立再担保、担保和银行共同参与的再担保机制。

 

(五)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吸收民营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贷款、发债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募集资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

 

(六)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引导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发挥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

 

(七)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新平台。探索成立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债、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研究设立逐步覆盖全市的乡镇金融综合服务站,为金融机构业务延伸到基层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放宽市场准入,拓展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八)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新设、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我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地方金融机构。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状况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

 

(十一)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0家,融资担保机构达到200家,股权投资基金达到500家,各类金融服务外包和中介机构达到100家以上。

 

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效率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政策。争取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企业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15%所得税率。进一步研究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的财税扶持政策。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微型企业获得创业扶持贷款一律享受基准利率,累计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行业服务收费管理,除国家规定外,对民营企业服务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违规的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严控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予以优惠。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成本。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有关政策。通过建立绿色通道、企业税收“减免缓”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改制挂牌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促进形成市级与区县(自治县)配套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体系,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十五)改善民营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征信平台。

 

(十六)强化政府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分级管理试点,向区县(自治县)下放有关审批权限。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成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地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十七)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