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稿)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州金融业发展壮大,根据《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
(一)“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获得行政许可成立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市市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含港澳台)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并以我市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并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负责全国性的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的功能性服务机构,或者为金融运行提供流通转让登记服务的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五)“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上述职级相当的党群组织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 金融机构按照《若干意见》第二、三、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的,申请奖励时应提交:
(一)金融机构书面申请;
(二)福州市金融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2013年起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须分别提供由相当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营运资金证明(验资证明仅限于实缴货币资本部分);2013年起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除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
(六)十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的书面承诺;
(七)用于接受奖励的申请单位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 享受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的年度补贴,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若干意见》第五条优惠政策,结合其上年度缴纳税收的市级地方留成、购买办公用房价格等情况予以一项一定。
享受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书面通知市金融办,并全数退回已享受的优惠或补贴。
第五条 金融机构按照《若干意见》第五条享受购地、购房、租房等优惠或补贴的,申请优惠或补贴时应提交:
(一)金融机构书面申请;
(二)福州市金融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业总行总资产证明按上一年度经审计公开发布的财务报告为准,证券、保险业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公司在全国综合排名情况以及在全省业务排名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享受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对外出售或转租的书面承诺;
(八)用于接受补贴的申请单位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福州市法人金融机构按照《若干意见》第六条享受增设异地及境外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分公司)奖励的,申请奖励时应提交:
(一)金融机构书面申请;
(二)福州市金融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异地或境外机构设立批复及复印件;
(五)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于接受奖励的申请单位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由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审核、认定结果,由优惠政策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待遇。
第八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的书面申请,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简历、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住房和生活补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个人所得应纳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六)在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站证明材料;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需提供学历、学位等有关资格认定证书以及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对符合《若干意见》第八条的金融机构在我市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以及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会同福建银监局按照现行金融统计口径予以初步审核认定。对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单项融资额以及保险公司为福州市区小微企业承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由福建保监局牵头按照统一统计口径予以初步审核认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享受《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拓展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奖励的,申请时应提交:
(一)金融机构书面申请;
(二)福州市金融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金融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初步审核认定的有效证明;
(六)用于接受奖励的申请单位账户。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福州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一年一评。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具体奖励和表彰方案,必要时可请金融专家参与评选。
第十二条 申请上述奖励、补贴、优惠政策以及参评福州市金融创新奖,须以福州市级及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为申请主体,其系统内分支机构应通过上述申请主体汇总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主体必须保证申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提供材料不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有权责令其退回奖励金、补贴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侵犯他人权益的,申请主体应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可望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该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并营运满一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享受购地、购房、租房等优惠或补贴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望享受新设立或新迁入一次性奖励和购地、购房、租房等优惠或补贴的,以该机构在我市正式开业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
增设异地及境外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分公司)的,以该机构在异地或境外地区正式开业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
第十四条 《若干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补贴、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一)符合以上奖励、补贴、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14年起按年度向市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补贴申请,以每年5-6月为集中申报的有效时间。所需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可书面申请再延期一年申报;申请有效期最长两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如申请未获审批,由市金融办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关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有效期相同,符合《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有效期内的奖励事项,按本实施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