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44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二条所称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区域性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业务营运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灾备中心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所称“两岸金融中心”,是指《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城市设计概念方案》中所确定的规划范围,涉及思明区和湖里区。
第四条 《意见》第五条所称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并抄告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五条 《意见》第七条所称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是指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分行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营业部(含)以上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开设的直属支行或支公司(含)以上的分支机构。
厦门本地分支机构迁址异地的,不享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奖励。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总行(总公司、总部)直属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意见》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总行(总公司、总部)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
6.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有关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
7.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证明;
8.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新设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政府奖励、补助优惠,以该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享受奖励优惠,以工商部门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同时,须在提供的材料中补充获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时间或工商部门资本变更登记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由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统一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意见》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3.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或有权单位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个人所在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证明。
第九条 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优惠:
(一)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户籍、人事关系未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市政府金融办协助下,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市公务员局申请核准人才柔性引进和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并凭《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厦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实际情况及贡献程度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意见》第十五条所称争取到对本市金融业长远发展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是指:
(一)争取到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交易平台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
(二)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迁设本市;
(三)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两岸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并对本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上述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逾期未申报资金补助、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在2016年11月1日后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1〕442号文一致。厦府办〔201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