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我市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区域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100万元。

境外银行代表处:补助20万元。

第三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 第一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在厦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上的奖励。

购买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租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厦门。

第六条 对我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对我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我市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符合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 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者人才住房、安家补贴或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人才住房房源单列。

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应医疗待遇。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

第十条 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