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为300万元人民币,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五、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安排。

  六、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对在全国先行先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市财政部门对上述奖励和补贴资金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九、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各部门都要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各种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金融机构的实际困难,为其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本意见适用于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本意见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机构的负责人,视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前我市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