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工商局、国资委)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建立我市集中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体制,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意义
(一)股权登记托管是企业规范股权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托管机构对企业股权的统一托管,可以进一步理顺公司股权关系,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股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与期权激励等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投资方、融资方对企业股权的信任度。
(二)股权登记托管是企业开展股权融资的基础。企业利用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可通过托管股权质押担保,实现间接融资。可广泛吸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及各类投资人对企业投资,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股权登记托管是发展区域资本市场的前提。通过规范的股权登记托管,可为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转让奠定基础。企业利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各类投资者及时提供透明的企业信息和便捷的交易结算,提高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直接融资功能。
(四)股权登记托管是企业股权规范流转的保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等专业服务,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股权的流转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防止私下交易、黑市交易和非法集资活动,防范欺诈行为,改善和净化金融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辽政办发〔2009〕16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建立集中统一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体制,依法依规促进企业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和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简便易行、服务企业的原则;坚持权责明确、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
三、股权登记托管范围
(一)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非上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非”股份公司)及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已注册成立的“两非”股份公司及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二)我市监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其所属的沈阳股权登记托管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指定的从事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我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
五、主要业务内容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主要包括股权登记业务、股权管理业务和股权融资服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冻结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
(二)股权管理业务,包括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查询、股权证挂失、股东资料变更、确权证明、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等。
(三)股权融资服务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融资、策划与推介融资项目,引入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与融资项目对接,股权价值评价、质押股权变现和辅导企业改制上市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领导,研究和解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办、工商局和国资委在各自领域负责做好全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
(二)登记托管企业所涉及的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推动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为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创造良好条件。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规范开展股权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的改制、申请上市等配套服务并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沈政发〔2010〕18号)及市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09〕7号)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