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规范和加强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奖励对陕西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各项支出。

(四)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

(五)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奖励等支出。

(六)省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等有关支出。

(七)其他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须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申请其他专项经费须向省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并批复。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资金原则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省金融办主办或承办的,由省金融办直接将以上材料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应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