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规划,有效推动落实。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转型的实际情况,以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长远战略和短期工作目标为宗旨,通过任务分解、科学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2年8月10日前报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
二、加强总结,定期进行反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总结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做法和具体经验,结合前期开展的服务实体经济的情况,在每月上报的服务实体经济简报中将有关情况向我分局进行反馈。
三、定期监测,严格督促落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及本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稳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工作开展,我分局将定期进行监测,并结合各现场检查项目进行指导。我分局将在明年年初对各机构的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发现问题的机构,采取监管谈话、下调风险评估等级、与行政许可挂钩等监管措施。
附件:温州银监分局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温州银监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温州银监分局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有效提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水平,强化信贷对实体经济及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根据银监会及浙江银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综合地方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信贷投入,切实满足小微企业资金的有效需求
(一)制定小微企业信贷单列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做好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单列,避免对部分大中企业的整体授信过度挤压小微企业的授信额度,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年内未使用的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原则上不得转作大中型企业信贷规模(大中型企业信贷规模则可单向转换为小微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有足够的规模保证。
(二)明确小微企业信贷增长目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风险管控能力,制定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目标,原则上,对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占比要求如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不低于3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不低于40%;温州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不低于5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低于70%;村镇银行不低于85%。
(三)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绿色信贷、科技金融、现代服务业为切入点,加大对节能型、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稳妥有序退出“两高一剩”行业、有挪用信贷资金、涉足民间高利借贷等行为的小微企业,实现信贷资金的科学合理配置。
(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可靠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口径健全小微企业信贷统计体系,完善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统计监测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并定期进行分析。
二、坚持创新引领,积极破解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瓶颈
(五)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建立差异化的授信审查、审批标准和流程,适应批量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建设符合小微企业信贷特点的独立信贷体系,合理下放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扩大小微企业授信授权范围,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授信审批服务的时效性。
(六)先试先行推进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的转变。不断扩大抵押资产范围,积极接受存货、应收账款、股权、林权等适合小微企业的抵质押物,并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积极探索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由偏重于抵押贷款向抵押、信用、质押、保证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积极推广信用贷款,认真完成2012年全市新增200家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的目标,原则上各机构应在2011年的基础上新增两倍数量的小微信用贷款企业,力争2015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0%以上。
(七)大力探索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信贷管理模式,实现信贷供应与企业生产周转的无缝对接。要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准确测算企业的真实信贷需求,科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期限错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因短期流动性不足而陷入困境。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和先行先试原则,对诚信、优质、财务透明且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客户,在认真筛选认定、名单制管理、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续授信条件的优质客户,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客户生产经营特点的还款方式,切实避免因不必要的转贷给企业带来的额外负担。
(八)积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电子结算、服务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融合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开发从资金融通、风险规避到财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一揽子金融产品,业务品种要覆盖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贸易融资、物流运输、工程建设、厂商联动等各个方面。运用多种手段,帮助小微企业做好财务资金规划。
三、完善内部机制,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内生动力
(九)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应制定切实可行、可量化考核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长率、贷款客户增量、贷款客户增长率等指标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在财务资源配备上予以倾斜。
(十)明确和改进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问责机制,保护基层业务人员做小做微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能落到实处,原则上,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中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经营管理行为可予以免责:不存在以贷谋私,不存在道德风险;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逆程序操作。
(十一)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要根据本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差异化管理授信业务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可进行单独考核。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可相对放宽,不良贷款率可在其全部不良贷款率的基础上放宽1至2个百分点。辖内分支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差异化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并据此确定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容忍度。辖内法人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应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保持利润合理增长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覆盖的原则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
四、健全专营机制,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运营
(十二)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体系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在总行和分行层面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统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的经营管理工作。要不断探索适应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走特色化、专业化经营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之路,采取传统专营机构和新型网点(如简易型网点、有人服务自助银行)等形式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支行,努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率,继续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营支行向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同时鼓励将原有网点改造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支行。
(十三)加强专营机构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营支行定位必须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客户群,其中:专营支行全部授信客户都应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应切实做到“四单管理”,努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消除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挂靠其他部门、与其他部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分支机构缺乏管理等问题。
(十四)推进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团队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培训机制,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的培训。小微企业客户经理要深入小企业实地调研考察,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主动贴近客户,贴近业务,贴近市场。
五、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
(十五)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风险定价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让利企业。严格按照银监会“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的要求,严禁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
(十六)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动态的效益、规模增长目标,防止层层加码方式引发的各类短期化、侵害客户利益的经营行为。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市银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监督,进一步树立银行业尽职负责的良好形象。
六、改进推进方式,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引导落地
(十七)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温州银监分局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支持力度,从统筹管理、市场推广、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价指标不限于但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及增量、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完成、专营机构经营情况等。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以年为频率向温州银监分局报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人员状况、规章制度、产品流程、服务定价、统计数据、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典型案例等。
(十八)积极鼓励地方法人机构打造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银行。温州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作为温州本土银行,应积极坚持“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从战略方向、组织架构、信贷管理、IT建设方面建立起适应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业务模式。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法人银行,经银监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一是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允许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二是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十九)稳步推进批量化设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按照商业可持续和差异化原则,对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和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综合监管评估后,可允许批量化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标准为:最近六个月小微企业授信户数占本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户数的比例达70%以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本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余额的比例达30%以上。批量化设立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信贷投向应始终定位于小微企业,对偏离市场定位的机构,温州银监分局将视情况采取包括责令改正、限制资产业务、停止新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