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主导作用
(一)鼓励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
(二)鼓励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大力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拓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质押、应收帐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质押难问题。
(三)支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
(四)引导发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帐核销办法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
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五)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一是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充机制,并争取2009年末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亿元以上。二是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
(六)完善担保贷款放大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更趋合理的放大倍数。对于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起的有效作用。
(七)完善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从2009年起,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积极争取自治区担保风险补偿。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八)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参照自治区监管模式,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三、不断拓宽中小企业其它融资渠道
(九)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贯彻落实南宁市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给予土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解决改制上市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抓住创业板推出的有利时机,争取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
(十)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我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工作的指导,力争成为自治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首批试点城市。争取和协助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实现债券融资。
(十一)发展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广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方式开展融资。推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报价转让平台试点工作,增强我市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性。
(十二)培育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落实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和发 展。
(十三)推广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专业公司,重点为设备设施投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市金融办要按自治区要求,组织各县(区) 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大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相关工作,力争2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区)、各开发区的全覆盖。争取加快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信用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广西银监局的合作,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由市经委牵头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通过增加企业信用信息、重点扶持企业信息、促进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信息以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规模和实施计划信息等,丰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与各银行机构信贷投放所需的企业调查工作实现有效衔接,引导银行信贷投入。
(十七)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扶持小企业发展,从2009年起,市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十八)规范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性收费。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证、抵押等登记时间,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作为我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十九)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和贴息补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二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以市中小企业中心、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为融资平台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二十)加强培训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主动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培训,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中小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债权。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