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重庆金融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担任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重庆,对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含5亿元)―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含2亿元)―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1亿元)―2亿元奖励300万元;1亿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三)以上一次性奖励主要针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内购置的办公用房,对市级机构及以上的管理机关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渝发展。交流到本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享受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

第六条 帮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在市、区县级公办学校就读;对在高中教育阶段就学有实际困难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制定。

第八条 对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的购房补助资金和对交流来渝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商品房购房契税补助资金由金融机构入驻区县(自治县)全额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06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