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改善金融业发展条件

(一)提升金融业发展的地位。围绕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我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把金融业发展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金融中心。要促进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地融入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之中,积极为金融机构更好地把握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参与重大政策审议等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与“一部三局”的联系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协调会,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的交流沟通,建立协同管理、共促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业的支持,帮助支持金融业做大做强,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和生活环境。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整合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将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金融信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不诚信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对不诚信企业、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信息披露。深入推进服务县域、农村和民间融资的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对国家的金融改革措施和金融创新产品,积极争取在重庆先行试点和推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行业创新合作模式。

(五)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六)设立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整合市级政策研究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和司法等方面的智力资源,组建重庆市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渝金融专家的作用,为我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一)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在渝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的情况,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500-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市级机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200-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金融机构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给予政策优惠。金融机构在重庆中央商务区购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金融贡献评价制度,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从2006年开始,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根据金融机构对本市的贡献情况,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奖励资金金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金融人才培养与引入,落实金融业人才政策

(一)加强金融人才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鼓励支持金融专业和学科的发展,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二)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渝发展。金融机构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市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在股权、期权兑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兑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流到本市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给予一定的购房税费减免。

(三)帮助市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读书问题。引入我市的市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的子女需在中小学入学的,由市教委负责协调就近安排进入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四、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200611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