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做大做强省会金融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产业规划建设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含国际金融机构),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金融规划区。谋划建设石家庄金融中心,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标志性路段和建筑群。对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规划区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予以政策优惠和支持。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土地,并将土地收益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金融机构。
(三)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把引入高端金融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各级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
二、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四)做强石家庄商业银行。尽快完成增资扩股,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在省内外设立分行的步伐,启动上市融资进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达到上市条件,逐步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五)做大投融资公司。尽快完成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的整合工作,搭建政府性投资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公益类项目和公路交通项目等六个投融资平台,成立六个相应的投融资公司,创新投融资模式,提高融资功能,为石家庄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六)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建立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优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采取政府注资、市场引资、企业合资入股等形式,进一步扩充现有宝德担保公司资本金,壮大担保实力,使其为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服务。
(七)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保证四类机构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09年,全市力争开办小额贷款公司40家左右,注册资本达到25亿以上。
三、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八)鼓励金融机构投放贷款。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0万元。
(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一家企业,奖励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2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凡能够对我市业绩较差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或买壳,使壳资源保留在我市的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
(十)鼓励发行企业和公司债券。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50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80%以上的,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80%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三)支持金融业务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个人创业、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非公开上市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品种,支持开办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支持发展网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完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环境。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解决居民交费难问题。支持开展个人理财、个人银行和投资顾问业务,为客户提供差别化、多样化和特色化服务。
(十四)增强经济对银行资金的吸纳能力。做大做强战略支撑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立与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相协调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四、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对政府重大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在安排财政性存款和结算资源方面适当倾斜。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诚信管理中心作用,积极支持人民银行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环保、统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在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信用信息,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
(十七)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八)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环境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生态,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等各类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不断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十九)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市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重新核定适当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取缔超范围超标准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双重收费,进一步降低贷款成本。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未经金融办(或政府核定的其他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金融机构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五、建立创新发展机制
(二十)建立金融工作联系机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金融办负责组织,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季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召开联席会议,保持政银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建立金融工作咨询制度。成立市政府金融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发挥金融研究机构和专家的参谋作用,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建立全市金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金融信息资源调查、统计和交流制度。
(二十二)继续加强和推动银政合作。丰富、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的范围和内容,巩固市政府同国有政策性银行的银政信用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增加合作内容,并积极发展同省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银政合作项目建设,积极推介优质项目,搭建并完善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争取每年融资有较大幅度提高。认真组织好既定项目的实施工作,尽快发挥项目效益。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储备工作,争取银行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十三)设立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本意见中各类奖励资金以及整合现有的上市、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主题词:金融融资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