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规范我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开行贷款使用以“谁用款,谁受益,谁还款”为原则,确保开行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二)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指定的借款主体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

  二、组织机构

  (三)沈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与国开行开展金融合作的领导和决策主体,主要负责统一领导我市与国开行项目贷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资金办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相关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配合省开行对沈阳市进行年度信用评审;组织协调申请开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等。

  市资金办是我市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借款主体资金的管理;开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开行贷款资金计划管理;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开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管理;拟定开行贷款使用法律文件等。

  (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履行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的职责。

  (五)借款主体是开行贷款借入、投放和回收的操作平台,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协调办理开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划和申报工作;签订借款合同和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负责提取开行贷款和筹集开行贷款本息等。

  (六)项目单位是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开行贷款项目和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申报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等。

  三、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开行贷款要求,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开行贷款政府融资项目;

  3.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成项目的各项相关审批工作;

  4.具备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落实项目还款来源;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八)申报程序。

  1.市本级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区、县(市)项目由区、县(市)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借款主体的合规性,借款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土地、规划、环评、立项等相关审批文件;

  (3)借款主体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担保工作的落实方案;

  (5)借款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款来源。

  4.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配合开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签订评审谈判会议纪要,开行承诺贷款后,按照贷委会要求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签订借款合同的条件。

  6.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组织签订借款合同,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项目管理

  (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十一)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或实施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呈报省开行,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的项目调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由省开行变更借款合同。

  (十二)开行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五、借款合同管理

  (十三)市资金办负责组织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拟定贷款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对满足签订贷款合同条件的开行贷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同时将落实偿债资金等立项文件转送市资金办。

  (十五)市资金办与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就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等事项以《备忘录》形式进行明确,同时对《借款合同》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市资金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十六)市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开行贷款偿债资金来源;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向借款主体提供资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借款主体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经市资金办核准后,组织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包括受托方)签订《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协议》或《委托代建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七)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备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借款主体、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市资金办,并将相关变更手续报市资金办备案。

  六、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

  (十八)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统一办理提取开行贷款;负责我市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工作。

  (十九)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每月向市资金办上报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审定的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市资金办编制月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下发给项目单位并抄送借款主体,同时函告省开行。

  (二十)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按照市资金办下达的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开行贷款;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送转款凭证复印件。

  (二十一)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建设内容调整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按调整后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二十二)项目单位根据我市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资金办上报开行贷款资金使用申请和相关支付审核要件;市资金办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对项目单位支付审核要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市资金办向省开行出具支付函,同时抄送借款主体,省开行根据支付函“对位支付”贷款资金。

  (二十三)开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个人的征用土地和拆(动)迁补偿,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与省开行、商业银行和市资金办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七、贷款偿还管理

  (二十四)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监督检查区、县(市)政府落实执行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情况,组织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工作。

  开行贷款偿还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由市资金办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二十五)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指标合理安排资金,全面落实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二十六)项目单位应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贷款计息日为项目贷款的发放日。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时,政府类城建、公益和土地整理等项目,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企业类项目由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的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二十七)借款主体承担到期开行贷款债务偿还义务,负责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并督办项目单位在还本付息日前7天,将还款资金缴入设在市资金办的“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由市资金办统一还款。

  偿贷准备金的来源:市、区两级财政投入;项目单位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项目贷款孳生利息;偿贷准备金孳生利息;其他资金。

  (二十八)项目单位如使用贷款偿还本金或提前还款,应报市资金办批准。

  (二十九)对拖欠开行贷款本息的项目单位,停止贷款发放和拨付,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统一会计核算管理

  (三十)市资金办负责组织、监督我市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开行贷款资金统一会计核算体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开行贷款资金使用业务严格执行《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和《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指导意见》。

  (三十一)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分别在省开行设立贷款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开行贷款资金业务。

  (三十二)项目单位、借款主体和省开行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三十三)在必要时,由市资金办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派出核算机构,对重大独立建设项目的开行贷款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十四)实行开行贷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市资金办报送开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市资金办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九、贷款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发展改革委实行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三十六)市资金办负责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偿还和核算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结项审计。

  (三十七)审计部门负责对开行贷款项目以及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通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资金办。

  (三十八)市监察局负责监察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  他

  (三十九)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