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工业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支撑,创新方法、解放思想、多策并举,针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在“新、专、特、优”上创造优势,打造题材,培育优质工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我市工业企业上市工作上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20102012年,每年进入券商辅导的股份有限公司10户左右。

  (二)2010年,力争23户工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以后每年力争2户左右工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三)2010年,争取高新区获得国家科技部、中国证监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试点园区资格,并首批6户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到2012年,力争每年有5户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拟上市工业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形成梯次培育体系和工作链条

  谋划改制一批:力争2010年组织150户左右中小企业完成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逐步规范管理体制,提升经营业绩,并列入省300户后备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服务工程;

  扶持培育一批:选择50户左右条件较好的企业,分层次做好排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扶持和培育,争取列入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辅导报备一批:选择20户左右改制规范,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备案阶段;

  实现上市一批:选择10户左右优势突出,经济带动作用强,符合国家发展要求的工业企业尽快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的申报工作,力争2010年有23户工业企业通过发行核准。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上市融资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做好工业企业上市重要意义的宣传,积极为工业企业上市营造氛围。通过在报刊、电视开辟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成功经验推介和对国家新出台政策法规和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

  (三)加强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构

  建立工业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由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国资委、工商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环保局和建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业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上市重大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制定上市融资中长期发展规划

  根据我市工业企业状况、产业结构布局及重点行业等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工业企业上市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及培育方向,明确目标和工作重点,为工业企业上市奠定坚实基础。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每年拟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邀请证监会、证交所、券商、中介机构等专家、学者,对工业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工业企业上市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及相关政策等知识进行培训。组织我市后备上市工业企业到深交所、上交所、香港或国外和上市先进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培训,开阔眼界、转变观念,提高素质,每年培训四次、不少于400人。

  (六)建立工业企业上市备案制度和中介服务机构跟踪、评估制度

  对上市后备工业企业在企业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发行上市等重大情况进行备案;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较高的证券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建立业绩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

  (七)加大对工业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在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上市成功后,按照《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72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

  对上市后备工业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市国企改革政策办理。

  工业企业因上市需要所涉及产权变更、交割所产生的各种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及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通过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额度奖励给上市后企业。

  对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工业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由股改前企业享有。

 (八)协助工业企业引进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参与企业上市改制

 

  抓住沿海地区向内陆资本扩张的机遇,大力引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投向上市后备工业企业,推动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规范运作、快速发展,积极争取省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