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细分领域: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和共享经济。  而目前,我国“互联网+”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的交换经济,交换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资源禀赋不一样或者分工不一样而产生的,“互联网+”的交换经济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交换标的,换标的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并能按照其存在形态、可分性、产权转移形式以及归属于公共品还是私人品等进行分类,如实物、服务、权利(所有权、经营权等);二、交换媒介,多数“互联网+”模式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但在一些“互联网+”模式中不存在交换媒介,如在线易货交易模式,另外,在一些与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模式中,既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也不同于典型的易货交易,如很多网站免费提供音乐、视频和资讯等电子产品,并在这些电子产品中插播广告;三、交换参与者,供给者和需求者可分为三种情形,一对一情形、一对多情形、多对多情形。  

按照交换标的、交换媒介和交换参与者的不同组合,“互联网+”有非常丰富的模式,但无论哪种模式,核心都是三大支柱:第一,物流与支付;第二,信息处理,交换参与者要了解有哪些交换标的、其他参与者是谁,决定与谁交换、交换什么、交换多少以及交换的对价等;第三,资源配置,设计好的机制,有效匹配供给和需求。  

谈“互联网+”,就得谈谈互联网金融,因为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其他“互联网+”模式既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应用场景,也为互联网金融夯实数据和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对其他“互联网+”模式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有助于降低 “互联网+”的交易成本,提高“互联网+”的适用范围和规模。  

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行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或交换。这种配置或交换在互联网上能更有效地实现,也不涉及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属于基于互联网的交换经济的范畴,是“互联网+”的一个细分领域,并且会与其他 “互联网+”模式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综上,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应当顺应这种趋势,引入负面清单监管模式,明确“互联网+”的法律地位,防止“互联网+”发展中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强化“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支撑。此外,如果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互联网+”是发展不起来的,所以需要发挥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活动在互联网上实现高度融合。  

(本文由本报记者窦滢滢整理)  (本文观点由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副研究员邹传伟、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刘海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