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即坚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健全政策支持、公平准入和差异化监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制度。  

此方案虽然对农村金融创新指出了新方向,但方案与实施之间总是横亘着一些难以逾越的鸿沟,比如金融创新必须要面对合适的载体,但现今的农村,除了沿海和大城市城边一带的农村经济还比较活跃外,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年轻人外出打工居多,农村成了留守儿童和老人聚集区,他们是对金融消费依赖度最低的群体,因为人流量太少,农村银行在那种地方设点经营会入不敷出,这些年很多农村银行网点因成本关系遭裁撤,农民需要的便捷金融服务越来越远。这些还仅仅是农村金融服务困局的表象,目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因素,成为农村金融创新与扩展的短板。  

第一是技术因素。农村的网络应用没有普及不利于创新。网络发展使大多数城市大型银行可以用大数据甄别企业财务状况,这种网络优势是农村金融所不具备的,网络的信息基本涵盖了人们的各种交易信息,凭此分析人们信用行为,快捷准确、且成本可忽略不计,但农村银行就不行了,农村会上网的人数很少,网上交易很多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农村地区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只能靠人工调查,经营成本高、效率低,这就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无可避免地向城市流动,即使是同业拆借或购买国债也比放在农村经营强。投入降低、资金外流使得创新无从展开。  

第二是观念因素。农村银行传统的营销模式制约着创新。农村银行普遍采用着传统的关系营销运作方式,比如农村银行的信贷运作,多是熟人介绍熟人,这种一对一的营销方式有利于银行部分控制风险,只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建立一定数量的客户群体,当进入风控审查、信贷审批阶段时,客户的财务、信用、抵押等信息决策多取决于审查审批人员对调查人员的信任关系,只能是走过场。这种微妙的关系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易打破,如改变可能也会遭到客户的抵制。  

第三是政策因素。农村担保抵押物因为土地性质和经营权等原因不能起到充分的效用也影响着创新。农村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方式注定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产品缺少竞争力,这也注定银行会看重贷款的抵押物品,但国家对农村的集体土地政策有着严格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向国有土地那样能上市交易,即使村民自己私下交易,也只能限制在集体内部,土地的抵押功能很难实现。农村是熟人社会,一时抵押物拍卖,几乎不可能有人愿意去购买熟人房屋。很多农村还规定,村民只能拥有一定比例的几乎免费的一块宅基地,如果他愿意花钱去购买另一块宅基地,原有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有很多绕不过的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  

目前,有些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一些粮食承包大户,但农业的风险潜藏着很多要素,有生产风险、天气风险特别是市场价格风险,因为应付风险能力差,往往很多农业经营者虽然辛劳多年也难以赚到可观利润,加上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困难,银行不愿意对这类低效行业进行冒险投入。  

总之,上述三种因素不破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就难以真正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