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不稳定,增加三方面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日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这是3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的最终确定的试行版本。对比公开意见稿,《指引》并无明显调整。有业内人士表示,不良ABS信息披露指引的正式公布,也预示着试点重启后的首单不良ABS即将落地。
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研究团队称,银行信贷是基于私有信息的融资行为,实施ABS后,要进行信披以便投资者估值,最终形成相对标准化的资产。但不良ABS基础资产的非标准化程度极高,未来现金流更难预期,从而对尽调、增信、服务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交易商协会出台信披指引,对信息作出详细规定,也是方便合适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定价。
《指引》立足现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框架,但又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额外要求增加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披要求,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尽职调查,以及基础资产分布信息及预计回收情况等。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殊性,其蕴藏的风险相对其他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会相对较大,风险提示也应有更严格要求。《指引》称,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实际回收不足的风险、现金流回收时间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良ABS的特殊之处在于基础资产现金流高度不稳定,证券定价难度更大。在不良ABS的信息披露中,也需要加强对现金流回收预测、入池资产抵押物等相关信息的披露。
“正常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还款时间较为明确,因此将其证券化后定价、估值比较容易。”中诚信国际结构融资部总经理李燕说,“信贷资产之所以变为不良,就是因为贷款人的现金流出现问题,这部分贷款在证券化后需要对基础资产的价值打折。可是,如何确定打折率,谁来确定打折率,则有较强的主观性。”
因此,针对不良ABS现金流不稳定的特点,《指引》立足现有信息披露框架,增加了三方面信息披露要点:一是证券化相关机构不良贷款历史经验及数据,尤其是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等;二是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尽职调查、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等,主要用于为投资者提供基础的估值依据;三是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息,包括入池资产抵(质)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600036,股吧)6家银行被纳入首批不良ABS重启的试点银行。目前中行进展最快,有望成为首单发行不良ABS的银行,农行处于基础资产尽调阶段;交行、建行尚未有实质性进展;工行正在多省筛选资产,预计首批规模在十几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