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要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将适用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充,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亦被纳入其中。

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保监会此次发文实则是提升了声誉风险管理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从之前的《指引》变为现在的《办法》,监管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此次发布的《办法》从原则到管理构架,再到最后执行反馈,管理流程也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由于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声誉风险处理不当可能会演变成为系统性风险,所以必须要纳入全面的风险管理。”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而未来声誉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可能出现声誉风险管理的平台化和系统化,并加大声誉风险内部系统的投入和研究,以便加强监管。

声誉风险将全面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此前,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随着两会的合并,本次《办法》除在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合并外,也重新定义了声誉风险的概念。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此次《办法》中,银保监会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

“全覆盖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如今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必要把它纳入到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当中。”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现在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越来越突出了,因为现在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多元化,实效性更强,这也导致了一些时间会再极短的时间内大范围传播开来,这些时间很可能是银行自身风险的暴露,一旦被传递出去,可能会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声誉风险具有穿透性,任何风险最后都有可能演变成声誉风险,与所有风险都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如果不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没办法提前介入与预防其他风险向声誉风险转化。

与此同时,“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四项原则”十分具有指导性,也给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上,近年来,大众对银行的关注点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此前只关心银行盈利情况,变为理财收益是否更好、服务是否更周到等自身利益上来,这也意味着此前银行三五年不变的应对策略已经不适时宜,必须与时俱进、灵活机动地应对现在的环境。

“而在有效性原则中,监管首次提及到了修复形象等的概念,也指引银行更加务实地去应对相关的风险事件。”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声誉风险管理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声誉风险管理究竟做的如何,此次《办法》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衡量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定期审查的内容包括单不限于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银行也有自己的办法和准则,但往往无法量化评估。而此次《办法》增加了审计的注意事项,究竟是否做的到位,审计出来就会知晓。

“其实这也改变了银行此前对一些风险事件的处理思路。”上述人士表示,此前银行对某些事件回应是“特例”,除非是特大事件,否则都不愿意出来对市场进行回应。但此次《办法》要就对银行进行审计,也要求银行将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做到位,这也意味着银行未来“不回应”才是特例。

不仅如此,《办法》还完善了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并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其中,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以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大部分都在办公室或董事会下属的宣传部门,而业务部门没有向宣传部门通报工作的义务。而未来对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并在内部重建工作流程,或许才能真正改变这一问题。

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将被处罚

《办法》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金融机构出现如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等四类声誉风险问题的,银保监会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声誉风险的暴露,实际上是极其复杂的过程,不能单独就声誉风险进行评判是否存在过失,而是要把声誉风险放入到整个事件中来评判。”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处《办法》也给银行自身管理留有余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总体上来看,《办法》比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强,但在一些细节上仍有待磨合。

行业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也表示,由于此次声誉风险覆盖的范围较广,且监管给出的细则较多,银行或仍需要一定时间来探索和逐步完善、内化相关条款。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表示,监管目前并没有明确声誉风险与其他可量化风险的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跟操作风险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在银行内部需要对牵头处置声誉风险的部门给予足够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