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当今世界第三波海洋浪潮继大航海时代、经济全球化之后再次席卷而至,我国正加快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依靠海洋科技创新突破制约海洋发展和保护瓶颈,统筹兼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竞逐全球海洋发展制高点。在国内外海洋大势交汇之下,深圳将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列入战略优先级,从总体方案到行动计划,从深圳海洋大学到深海科考中心,从海洋新城到海洋博览会,前瞻谋划和密集推出一系列重磅举措。其中,深圳银保监局等4部门出台《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推动蓝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从金融端发起经略海洋攻势,发挥“全球海洋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乘数放大效应,将为深圳抢占向海发展又一战略先机。

蓝色金融“蓝”在哪里?
蓝色金融在国内外尚无明确定义,分别有世界银行《蓝色经济发展框架》(2016)、欧盟《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2018)、国际金融公司《蓝色金融指引》(2022)等提出相关概念,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参照绿色金融定义方式,蓝色金融是以海洋经济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活动,自身又构成海洋经济的重要环节。相较于传统金融体系,蓝色金融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满足“海洋产业发展”差异化需求。海洋产业通常具有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双重特征,涉及众多与海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产业部门。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制定《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20794-2021),海洋经济分为5大产业类别,下设28个产业大类、121个产业中类、362个产业小类。其中,包括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洋渔业、海洋盐业等海洋传统产业,也包括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业、海洋电子信息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海洋新能源产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彼此之间在产业类型、产业结构、产业形态、产业成熟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需要有各类型金融机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
二是匹配“海洋科技研发”阶段性特征。海洋自然条件复杂多变且充满未知数,决定了技术要素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远高于陆地经济。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链条一般比较长,要经过“实验化—产品化—商业化”全生命周期,并在不同阶段对金融供给主体和方式需求不尽相同。比如,在实验化阶段,考虑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具有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产出不确定性等特性,多以政府公益资助方式在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在产品化阶段,进入小试、中试、放大生产等环节对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资助、企业投入、个人注资、天使投资等;在商业化阶段,通常从前期风险创投为主转向信贷、债券、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多样化金融工具。
三是解决“海洋生态保护”外部性问题。蓝色金融是基于绿色金融衍生而来的新兴金融业态,不仅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概念和体系上以绿色金融为参照,在方法和原则上也直接依托绿色金融已有成熟框架。特别是金融支持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监测预警等存在外部性的环境保护领域,与绿色金融运行基本逻辑有着很大程度的共通性。比如,海洋环保产业属于典型技术先导型、临界成本敏感型产业,依靠内部融资和财政补贴往往难以满足技术研发对长期性、大额度和高风险资金的需求,不仅要风险偏好型投资机构介入,发挥价值发现、资本形成、风险控制和管理赋能作用,还要构建相应的风险分担与收益匹配机制,实现金融资源长周期优化配置。
四是增进“海洋开放合作”国际公约数。海洋由占据七成地表面积的水域组成,处在自然生态系统低位,承接来自陆海双重开发压力和损害风险。加之海洋具有流动性、连通性和整体性,在任何一处海洋发生事件,无论是自然发生还是人为产生,都有可能跨越国家海域边界,甚至穿过不归国家管辖的国际水域,成为需多双边协调处理的区域性、国际性问题。这就意味着海洋责任划分和治理难度要远高于陆地,进而对蓝色金融认定标准和运作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海洋经济大部分是涉外或跨境产业,如船舶制造、远洋运输、海事服务等,所需蓝色金融相较于陆地金融有着更广泛的跨境服务场景,对跨境投融资、贸易结算及外汇管理等需求更大也更为敏感。

深圳如何点“蓝”成金?
深圳临海而生、凭海而兴、向海图强,出台《指导意见》旨在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蓝色金融创新机制,解决涉海领域金融供给不足矛盾,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为全国蓝色金融体系建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具体创新举措和改革做法,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是发展“专业化”金融组织机构。考虑到传统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避风险”原则,是以陆地经济为基础和导向建立的,短期内难以承载蓝色金融改革创新需要,突破海洋经济特色化、技术化及规模化发展的金融掣肘。《指导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蓝色金融专业部门或特色分支机构,支持新设涉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等,目的在于引导金融机构算好“海洋账”,正确认知海洋价值、识别海洋元素、了解海洋业务,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权限、考核激励等方面向海洋经济倾斜更多资源,为涉海主体提供更加适配、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是提供“多样化”产品服务模式。《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别海洋产业、不同规模海洋企业、不同阶段海洋科技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强调推进蓝色信贷、蓝色债券、蓝色基金、海洋保险、融资租赁等蓝色金融工具引进和试点,以多样化、混合型金融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此外,《指导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积极开展涉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等,是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探索破解涉海用益物权确认及交易流转的制度性障碍,增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兴抵押融资类产品。
三是完善“均衡化”风险补偿机制。海洋经济相较于陆地经济有着更多更大的风险属性,如自然灾害风险、汇率波动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技术确定性风险等等,而传统金融体系又缺乏针对海洋领域创设的风险缓释和出清工具,使金融资源难以在有效平衡风险和收益前提下投向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强调保险业在蓝色金融中担当三个关键角色,即作为风险承担者,提供涉海科技保险、环境保险、渔业保险、健康保险等专业性保险,起到全方位保险保障作用;作为风险管理者,针对海洋经济建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预警能力,与银行合作联动分担涉海企业或项目融资风险;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蓝色基金设立和涉海项目投资,拓宽海洋经济直接融资渠道。
四是建立“标准化”价值评价体系。金融供给不足是海洋经济发展面临重要约束,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项目建设周期长、风险大,需要持续资金投入,同时存在回报率较低甚至短期无收益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地方蓝色金融标准和蓝色经济产业目录,推动建立优质蓝色项目数据库,探索推动深港两地蓝色金融标准衔接与互认等,是在已建立蓝色金融基础框架上,进一步发展细化项目目录与指导工具、明确海洋相关项目权责界限等蓝色金融基础设施,方便“政金企”多方介入、协同配合,为涉海企业提供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损失分担等支持,推动更多蓝色金融项目加快落地。
展望崛起中国走向世界海洋舞台中央,深圳肩负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重任,如何为达成全球海洋善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是时代赋予的应尽之义,亦是决胜未来的破局之举。考虑到蓝色金融在国内外尚属“蓝海”,建议深圳依托综改授权、对港合作、向海发展等优势条件,积极申请蓝色金融监管创新、蓝色金融跨境联通、国家航运基金导入等蓝色金融供给侧以及启运港退税、非五星旗沿海捎带等蓝色经济需求侧的重大政策突破,按照“多方介入解除杠杆约束、组合创新满足差异需求、业务联动匹配风险收益”改革思路,系统性探索金融有效支持海洋经济的体制机制,率先对现行金融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和创新突破,参与并引领国际蓝色金融标准制定和实践探索,打造全球海洋治理和金融治理“深圳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