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究竟有多少家境外上市公司?这个疑问一直萦绕于市场之中,各研究机构、智库和媒体众说纷纭,因此有必要对深圳境外上市公司的判别标准进行详细研究。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率先引进外资尤其是港资,在改革开放早期大力发展“三来一补”产业,与香港形成了特殊的“前店后厂”模式。港资与内资相互交融促进了深圳的经济发展,也衍生出了股权交易的需求,推动深圳成为全国最早诞生股权市场的城市。随着国内和香港交易所的不断发展,内资港资的股权往来越发方便频繁,深港企业的总部与业务范围之间的界限难以被市场甄别,企业所属地标准也较为模糊。

截至2022年07月7日,随着奥比中光的上市,深圳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00家,其中研发支出占营收超过5%的企业达到223家,深圳上市公司群体不单是深圳经济的重要支柱,亦是深圳创新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为加强深圳上市公司的研究,助力企业和经济发展,推出了系列报告——《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自2018年第一期《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推出后,已连续发布五期,获得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认可,但在深圳境外上市公司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争议,包括在深港两岸皆有业务及总部的上市公司所属地标准。

目前境内工商登记的信息公开化和查询便利程度较高,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企业的所在地归属相对容易判断,根据上市主体公布的注册地即可确定其是否属于深圳上市公司。而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审批等原因大多选用非境内注册主体进行上市,导致无法清晰快捷的判断其归属地,市场中也未形成共识性的明确判断标准。因此,形成全市场认可的境外上市公司归属地判断标准,对政府工作开展、企业补贴申领、地方资本市场发展等工作和研究具有重要贡献意义。


深圳现有境外上市主体种类

根据2021年发布《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深圳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市场主要集中于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美国纽约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按照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采用境内注册主体在境外交易所直接上市。这类企业的上市主体为境内注册企业,通过企业注册地即可判断其是否为深圳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21家注册地为深圳的企业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其中包括15家在境内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目前均为香港交易所)同时上市的公司。

二是上市主体注册在境外而主要办公地在深圳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上市主体注册在境外,包括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向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办公场所明确在深圳。这类上市公司的认定相对明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106家。

三是上市主体注册和办公均在境外,但实际经营基本明确在深圳的企业。这类企业披露的办公地址一般位于香港的写字楼内,大多只有1-3间,空间上不足以容纳上市公司总部运营所需要的各项功能。其此类上市公司的官方网站中明确公布了深圳办公地址,对应的办公面积及环境明显优于香港办公室,能够判断其大部分职能机构位于深圳。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这类企业约有9家。这类企业在认定过程中由于需要逐一登陆公司网站,而网站披露的信息格式并不统一,完整统计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将香港办公室小于等于4间作为判断标准是否合理也未进行严格论证。

四是上市主体注册和办公均在境外,但实际主要经营地疑似在深圳的企业。这类企业披露的办公地址与第三类的情况类似,同时未通过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公布其中国内地的办公场所,但从相关公开信息可以发现这类企业的主要资产位于深圳(如朸浚国际、湾区发展),或首店开在深圳(如莱蒙国际、华南城、唐宫中国、安悦国际控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这类企业约有10家。由于需要人为判断企业的资产所在城市或发展历程,相关过程难免存在争议,对这类企业的认定难度甚至大于第三类。

五是上市公司注册和办公均在境外,但存在香港深圳双总部的情形。这类企业与第三类企业类似,但企业在香港的办公场所远大于4间办公室,能够认定属于香港深圳双总部办公。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这类企业共有3家(富途控股、明梁控股、淘屏)。

境外上市公司主体归属地标准分析

按照学术研究严谨要求角度,企业所属地甄别依据为企业注册地址,即只有第一类企业才属于深圳上市公司。但国内许多企业为规避境外资本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采用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经营主体的红筹模式实现上市,导致部分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经营主体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分离,使得上市公司注册地并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需要对第二类企业归属地加以额外的甄别,否则多数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将不被纳入国内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包括腾讯、阿里等头部互联网企业,导致上市公司报告研究范围过窄,不能真实的体现一个城市的上市公司整体发展水平。

红筹模式下的股权架构是造成上市公司注册地失真的核心原因,在红筹模式下的大红筹、小红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以下简称SPAC)上市方式都会采用BVI公司、开曼公司、境外持股主体还有SPAC组成的多层交叉股权架构体系,其中开曼公司、境外持股主体和SPAC作为壳公司进行IPO。这三类本身是企业为在境外上市而专门设立的,通过并购、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取得经营主体控制权,注入国内经营主体作为资产获得经营收入,是本身不具备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境外壳公司。因此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第二类企业,企业的实际归属地根据其向监管机构登记的办公地址进行甄别。

在已发布的第四期《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中a,为增加对上市公司的研究覆盖面,将第三、四、五类企业认定为深圳上市公司,但认定过程由于仍需要进行主观判断,难以保证结果完备和准确,同时在与其他城市进行横向对比过程中也存在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下文中,只有第一类和第二类企业被纳入研究范围。

北上深三地上市公司种类数量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上市公司总数达到家484家。从上市公司数量上看,在境内上市的深圳企业达到372家,其中,深交所主板上市183家(包括16家在A、B股同时上市企业),创业板上市134家,上交所主板上市23家,科创板上市29家,北交所上市3家;在境外上市公司127家,其中包括15家公司在A股、港股两地上市,1家在新加坡和香港两地上市。

与2020年底相比,深圳上市公司数量的变化由以下构成:通过IPO方式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43家b(上证深证38家),增加境外上市公司5家(海伦司、奈雪的茶、联易融科技、联代科技、星盛商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2家(美之高、广道高新),退市3家(北讯集团、华普智通、明华科技),由其他地区迁入深圳3家(至正股份、华讯方舟、枫叶教育),迁出深圳3家(盛新锂能、奇信股份、新亚制程),剔除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共计26家。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北京和上海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达到659家和552家,比2020年底分别增加49家和56家,境外上市公司分别达到240家和169家,多地上市公司分别达到48家和29家,2021年IPO企业分别达到64家和71家,其中境外企业分别达到28家和24家。

结合2021年发布的《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研究结果,北京和上海上市公司群体数量和深圳之间的差距不断增大,2020年京沪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分别达到71家和64家,深圳当年新增上市公司数量仅有50家,2021年京沪新增上市公司数量总体上保持在去年的规模,但深圳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反而有所下降。从三地新增境外公司数量对比来看,深圳也处在相对落后的水平,2021年境外IPO数量仅为京沪的约五分之一左右。从三地上市公司群体上市地点来看,京沪的上市公司的国际化程度较高,2021年深圳上市公司群体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比为26.4%,而京沪上市公司群体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比则分别达到42.5%和34.2%。

意见与建议

一是呼吁政府和同行共同探讨交流形成市场统一的判定标准。市面上现有其他研究机构推出的上市公司研究,未明确境外上市公司归属地的判别标准,且政府在发放补贴、招商投资等日常工作中也存在识别境外上市公司归属的问题,因此形成市场统一的境外上市归属地判定标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政府工作中都具有重要意义,需构建形成市场统一的境外上市公司归属地判别标准。

二是加强深圳“20+8”产业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强度。京沪两地多年来着力发展生物医药和互联网企业,正逢科创板、港交所等交易所的制度革新,迎来了一轮生物医药和互联网企业的IPO热潮,而深圳新增上市公司仍然以制造业为主,后备上市公司行业多元化程度有所欠缺。政府需把握当下产业技术变革趋势,延续战略性新产业发展态势,加快专注培育“20+8”产业集群,增强相关后备上市公司储备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进行IPO,打造“20+8”深圳上市公司产业集群。

三是深化深港联动提升深圳上市公司的国际认可度。深圳的国际证券市场中介与京沪相比稍显落后,未能帮助深圳企业提高国际知名度,并走向国际市场进行融资。政府需着重抓住“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和统一大市场的改革契机,加强深港间政府机构间交流,构建完善的资本市场联动合作框架,吸引来自境外尤其是香港的国际中介机构为深圳企业提升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度,争取港交所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接受公司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将深圳打造成为国内公司前往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前哨站。

a 在2022年最新发布的《深圳上市公司发展报告》中,深圳境外上市公司范围仅涵盖第一、第二类。
b 中集车辆港股于2019年上市,A股于2021年上市,因此其不属于2021年新增的深圳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