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设立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奖励经费;
(六)给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八)补贴金融文化发展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广州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广州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现有在穗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组织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补贴:
(一)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奖励。
(二)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排名前20名且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担保业务发生额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按贷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权计算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6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对相关机构和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创新给予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30万元。
(二)鼓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
(三)对广州金融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个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设立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
(三)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四)对广州地区金融领域经认定和评定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
(五)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第十三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举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二)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四)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园区、信用村镇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办法、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办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与落户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照6∶4的比例出资给予奖励,每年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
第十七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