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设金融功能区。按照长沙金融功能区“一主(芙蓉中路金融街)、一副(沿江金融集聚带)、一区(金融后台园区)、一园(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创新园)”的总体布局,在2020年前重点建设芙蓉中路金融街(北至伍家岭,南至侯家塘的芙蓉路两厢,其中核心区域为长沙金融生态区和芙蓉广场周边地区)、南湖金融功能区(东至书院路,西至湘江风光带,南至南湖路,北至劳动路)、滨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东至湘江风光带,西至观沙岭路,南至银观东路,北至长望路)、长沙金融后援服务中心(东至马桥河路,西至望城大道,南至月亮河,北至普瑞大道)、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园。市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制定全市金融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市规划局要编制相应的控制性详规,市发改委要将金融产业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金融业特点和金融机构要求,积极推进金融功能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机构办公和商业环境,尽快形成竞争优势。有关部门要按照以区为主、市级支持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鼓励金融功能区加快发展的专项政策,从土地供应、规划指标、财政支持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集聚发展。

二、设立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及整合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专项资金和工业、商贸、农业专项中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等方式,每年筹措不少于6000万元资金,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步增长机制,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

三、鼓励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贡献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市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的用地政策给予支持;成建制购买办公用房的,比照执行。

对在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业绩、金融创新情况、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贡献突出的给予专项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机构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其户籍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按照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办理。

四、积极推进和支持金融创新。设立长沙市金融创新奖,鼓励全市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技术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设立金融业联合会,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发展一批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的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经纪、代理等新型金融中介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评估、金融咨询、第三方支付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本市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六、支持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按照我市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按其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七、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

八、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研究制定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办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鼓励设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

九、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市金融办和财税部门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的精神,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支持。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贡献程度挂钩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十、积极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给予新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十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4号)规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

十二、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创立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产业等方面的作用,确保金融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加大政府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贷款增长速度、纳税收入等,建立政府财政资源配置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的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不断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成立长沙市金融创新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市金融办负责金融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牵头落实有关政策。推动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金融生态建设考核约束机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逆向惩戒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培训,强化金融意识,营造支持金融业发展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有关部门要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纳入他项权利受益人登记范围,依法依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

十五、本意见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本意见所涉及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机构的负责人,视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以及奖励申报工作,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本意见自2014710日施行。具体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各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