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发展,强力推进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加快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金融产业聚集

 

  1、加快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支持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各类要素交易市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进驻全省金融商务区,加快金融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商务区电力、通讯、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综合配套功能。对进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洪府发〔20122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报指引(试行)》(洪府厅发〔20136号)给予奖励。

 

  2、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产业服务园(高新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全省金融产业服务园,支持各类金融后台机构进驻金融产业服务园,全面推进全省金融产业服务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招商工作。对进驻全省金融产业服务园的金融后台机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扶持。

 

  3、鼓励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进驻全省金融商务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财政部江西专员办在20146月底前(新建办公楼的于2016年底前)搬入全省金融商务区办公的,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二、扩大信贷投放

 

  4、鼓励驻昌银行加大对南昌的信贷投放。对各驻昌银行南昌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地方法人银行)当年在南昌地区贷款每新增10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该银行高管人员10万元奖励。

 

  5、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对成功发行金融债,且募集资金不低于10亿元的,对该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引进保险资金参与南昌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超过10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给该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高管人员。

 

  7、鼓励南昌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财团贷款,对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国内基准贷款利率70%、贷款期限超过3年的,按每利用一亿元贷款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高管人员奖励。

 

  三、鼓励金融创新

 

  8、争取国家支持,将我市列入全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培育和壮大我市新的消费增长点。

 

  9、鼓励信贷产品创新。驻昌银行机构在我市首批推广由总行研发的信贷产品,对该驻昌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予以30万元奖励。

 

  10、支持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对成功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证券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11、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在全省金融商务区新设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民营银行给予1000万元开办费;对在全省金融商务区新设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均给予500万元的开办费。新设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仍享受全省金融商务区的优惠政策。

 

  1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发展。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给予3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的,给予8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130万元。享受以上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存续期内不能迁离南昌。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且净利润不超过500万),按投资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单次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3、市财政适时设立市级风险缓释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拟上市企业公司债等直接融资工具融资。单只规模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只规模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单只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4、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运用企业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直接融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5、鼓励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采取直接、间接或借壳等形式实现境外上市。企业境内外上市、资本市场再融资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125号)给予奖励。

 

  16、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经市金融办认定后,拟挂牌企业可按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中有关扶持奖励政策。

 

  17、鼓励暂不具备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企业进入江西省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有关奖励政策按照《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洪府厅发〔201369号)给予兑现。

 

  五、促进投融资平台发展

 

  18、做大做强市级投融资平台,将市工业控股集团、市旅游集团打造成为市级产业投融资平台,市政控股公司、市城投公司、市轨道交通公司、市水投公司打造成市级城建投融资平台。市工业控股集团主要负责重大产业项目投融资,市旅游集团主要负责旅游、文化项目投融资,市政控股公司、市城投公司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市轨道交通公司主要负责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市水投公司主要负责全市农、林、水项目投融资。市政府将国债、规费、土地、存量资产、平台税收依法合规注入市级投融资平台,提升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19、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注入市工业控股集团、市旅游集团和县(区)产业发展投资公司,产业发展投资公司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及其重点项目或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形式对重点项目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做到VC(风险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相结合,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滚动投资格局,及时帮助重点项目或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急需的资金,扶持重点项目产业化和重点企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

 

  20、市、县(区)两级政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适时对现有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进行注资,同时吸收社会资本入股,做大做强。各县(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担保公司,为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利用各类金融工具融资提供担保,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成片未开发用地进行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达到可供应条件后,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进行公开出让,所获土地收益按照《关于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提升土地经营水平的意见》(洪府发[2011]46号)执行。

 

  22、支持为市、县(区)投融资平台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对市、县(区)投融资平台因融资工作的需要发生的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税法规定给予支持。

 

  六、强化金融服务

 

  2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驻昌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予以协调。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安排专人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负责服务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项目,对各项目提出的问题集中受理,对项目有关报批手续统一收集并报审;建立“1+10”项目审批联审机制(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管局进行联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24、强化企业上市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由常务副市长挂点。市、县(区)金融办全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遴选、培育、股改、辅导、申报、发行、挂牌的服务工作。市政府进一步强化对县、区政策扶持企业上市考核工作,进一步要求市直部门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

 

  25、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积极组织金融机构进园区、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小微企业如何融资进行专业指导;对小微企业因为融资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除利息、担保费之外的部分,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适当减免。对入驻南昌(国家)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示范园的小微企业,因为融资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除利息、担保费之外的部分,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全免。

 

  26、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服务。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内加强金融监管,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内行政执法存在困难的,予以协调解决,对区域内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协助查处力度,树立金融诚信区域形象。

 

  七、附则

 

  27、本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3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