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进金融业集聚与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打造区域金融服务中心
以金融资源集群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以总部机构为骨干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基础和前提。按照科学规划,积极引进和培育总部型和新型的金融组织机构,加速金融资源集聚发展,加快打造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
1. 加快推进集聚区建设。加大金融招商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入驻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加快推进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集聚,打造金融集聚地标,争取“十二五”末全面建成。优化金融产业空间布局,积极推进杭州湾金融后台产业基地建设、高新区投资广场建设和南部商务金融中介服务基地建设。
2. 引进、培育总部型金融机构。加大金融领域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各类金融后台机构、资产管理机构进驻宁波。支持宁波银行、通商银行、东海银行、昆仑信托公司等地方法人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3. 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积极发展小型社区类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提升扩大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发展科技、文创支行等专营机构,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金融消费等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二、大力构建多元化融资格局,切实提高金融保障能力
着力优化我市社会融资结构,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强化金融要素支撑保障,推动“六个加快”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4. 确保间接融资总量增长。积极鼓励和引导各银行努力向上向外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接贷款项目或单列指标,切实增加我市实际信贷投放,确保信贷总量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确保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海信贷投入增速快于全部贷款增速。强化金融同业合作,大力发展和延伸金融产业链。
5.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各类企业自主选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高成长性企业上市。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择机改制上市。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做久做优。
6. 大力发展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探索发展“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组织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积极引进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投资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通过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7. 积极推动股权融资。吸引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宁波,培育发展一批本土天使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宁波股权投资行业协会。鼓励有条件县(市)区政府建立股权投资专项引导资金,推动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
8. 探索疏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外汇管理先行先试政策,促进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前提下,为外向型企业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疏通境内外资本运作及资金融通渠道,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融资规模,降低筹资成本。
三、围绕破解“两多两难”,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是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领域,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
9. 创新民间资本投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基础设施项目、新兴战略行业等领域,激发民间资本活力。鼓励民间资本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0. 创新民间借贷管理。贯彻执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引导民间融资、民间信用向制度化、法制化转变,让民间金融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选择民间融资活跃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化试点,探索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搭建民间资金与实体经济的对接平台。
11. 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贝壳”业务,完善业务运行机制,扩大覆盖面和业务量。继续探索各类扩大抵(质)押范围的贷款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保险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中小微企业共担风险。
12. 创新金融服务。主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树立“适度赢利观念”,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改革贷款期限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形式、服务模式以及产品,拓宽农村资产的抵质押范围和“三农”的融资渠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网点和服务,探索建立金融资源回流农村和向农村倾斜的政策机制。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优势和服务保障功能,参与社会事业,推动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构筑涉海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区域特色金融新优势
加快打造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离不开金融、物流等配套功能的完善和增强。推动海洋金融、外贸金融、物流金融、离岸金融等特色金融发展,是开创海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必由之路。
13. 大力发展海洋金融。鼓励发展专职为海洋经济服务的创新型总部金融机构,支持民生银行象山海洋渔业支行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海洋经济专营服务机构和团队。做大海洋产业基金规模,助推宁波海洋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加快组建专业航运保险公司。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
14. 积极发展外贸金融。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稳步发展。大力发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为进出口企业贸易结算提供多样化选择和个性化服务。积极拓展与外贸有关的期权、期货、货币汇率互换、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等业务,满足外贸发展的新需求。鼓励外贸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风险。
15. 推进物流金融发展。积极探索金融与物流发展、商流发展相匹配的新领域,引导仓单交易、保税仓等类金融产品子市场的发展。探索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框架,推动网上结算业务,使物流金融与物流业协调发展。
16. 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在保税功能区域营造优惠便利的政策环境,引进境内外各类离岸金融服务机构,为浙东、长三角区域的外向型企业提供更为全面和高层次的离岸金融服务,帮助其有效利用全球市场的各种资源,规避市场风险,增强竞争实力,推进企业经营的转型升级。
五、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发展区域资本市场,有利于推动企业各类产权的规范流转与价值实现,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与企业成长,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金融资源配置、集聚、辐射能力。
17. 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参与和探索区域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稳步推进高新区“新三板”试点扩容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新三板”重点企业培育,充实挂牌企业梯队,推进优质非上市企业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支持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有效构建“新三板”市场、产权股权交易中心、柜台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8. 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范市场主体进入条件,稳步整合现有大宗商品资源,不断推出具有宁波贸易优势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和交割量,提升市场影响。依托宁波港口优势,发展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争取建立港口+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的新型运营模式。
六、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维护优质金融生态
优质金融生态是我市金融发展的重要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必须以强化风险防控和提高监管效能为抓手,完善应急预警和监测体系,增强社会信用,切实维护宁波优质金融生态。
19. 健全金融维稳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整体合力。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融资纳入监测范围,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对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金融风险事件,各地政府应及时处置,采取多重组、少破产方式,努力维护各方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20.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信用宁波”的整体推进规划,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功能,维护良好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做好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支持信用评级、资信评估、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创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等薄弱环节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促进抵押担保体系、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以及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完善。
21. 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加大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专业资金掮客或从事金融票据买卖、地下钱庄等犯罪的人员。从严处理隐匿、转移资产、携款潜逃以及“假破产”等行为。司法部门应对黑恶势力介入插手的非法集资案件,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定。
七、加强组织保障和协调服务,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引导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坚持服务发展理念,自觉加强组织、财政保障和人才培养,必将为打造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地方金融工作领导机制,厘清地方金融的管理边界,强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服务。完善市政府金融办与“一行三局”之间的多层次沟通协调互补机制,处理好纵向监管与横向协调的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新模式。引导金融业联合会等各金融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23. 强化县(市)区金融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把金融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切实强化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县级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配足配强人员,加强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服务指导。加强对辖内创新型小型金融组织、民间融资等金融监管,全面落实县级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确保金融领域的稳定。
24. 积极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制定宁波金融人才规划,研究出台宁波市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专项政策,促进高端金融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集聚,形成培育人才的长效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和培养模式,建立完善以院校、市场培训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培训部门为主体的金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教育培养质量,优化金融人才队伍结构。加大金融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力度,建立科学的人才选任、激励机制,提高人才市场化配置水平。整合市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以及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人才资源,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组建宁波市金融研究院,加快我市金融智库建设。
25. 强化财税扶持。进一步调整完善现有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引进、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金融创新等专项金融扶持政策,及时研究出台新兴金融发展的支持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根据当地金融发展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对金融业发展支持力度。
26. 加大金融考核力度。建立金融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考评办法,将金融改革发展目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激励考核力度,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向上级部门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