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丰富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大力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我省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我省开办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形成主体丰富、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

(二)努力做强地方金融机构。组建省级金融控股公司,创建我省地方金融资本运营平台。整合重组城市商业银行,组建龙江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和经营领域。支持江海证券公司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咨询评估等业务,成为综合性证券公司。支持鑫正担保公司发展再担保业务。加快发展地方期货经营机构。研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二、扩大信贷投放,满足资金需求

(三)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银团贷款,支持我省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改进贷款方式,简化审贷程序,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四)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组建省再担保集团,提高全省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互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切实增强担保机构信用放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市场,重点发展农民互助性质的担保组织。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开展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

(五)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推介优良项目。建立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健全项目融资协调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强化政策支持,活跃农村金融

(七)努力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信贷资金短缺问题。

(八)推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以及地方财政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的方法。大力支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九)创新农村信贷模式。积极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鼓励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开发农村小额保险单抵押贷款业务等“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信贷比重,稳步开展非生产性贷款业务。

(十)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组建村镇银行,2012年前争取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全省达到300家以上。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农村金融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资本金注入、费用减免等相关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十一)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大力培育企业上市资源,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鼓励、推荐我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我省优质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争取每年新增上市公司3至5家。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积极争取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力争使我省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提高,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十二)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引进国内外投资,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服务支持体系。支持和引进省外基金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到我省发展,丰富我省股权投资市场。

五、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格局

(十三)完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推进诚信龙江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整合各方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扩大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和征信产品使用范围。对全省各市(地)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十四)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企业贷款涉及的工商、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统一的政策和收费标准,对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新业务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协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组建省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研究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要分级设立,严格规定用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强化金融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构建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科学合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支持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机制、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金融机构考核机制、融资统筹协调机制、信息交流沟通机制,不断完善我省金融发展支持体系。

(十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创新、建设发展型领导班子的要求,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目标实现情况,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对驻省金融机构工作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和服务指导,对其经营服务情况综合排名,并将考评结果通报相关金融机构总部。

(十八)加强对驻省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创新,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其在业务拓展、营业机构建设、高管人员引进、内部改革和权益维护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关心金融机构的政治待遇,为其列席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评优评先等创造条件。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