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相关机构、个人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本市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金融理论研究,为本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参与广州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或金融市场交易的国内金融教育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所称个人为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金融专家;所称重要研究成果为上述机构或个人被本市采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具体分为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和重要研究成果奖。

第五条 每一个奖项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奖金数额分别为: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奖5万元;重要研究成果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如无符合标准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六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广州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提出广州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五)为广州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钞票处理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六)利用广州货币、外汇、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较大,为广州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七)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农业贷款、“三农”保险业务,业务量较大且风险控制较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申报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一)在协调解决广州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中起重要作用;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中,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杰出青年等称号;

(三)在引进金融机构到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四)提出广州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政府采纳。

第九条 申报重要研究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一)在产业化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二)在国内外公开出版金融专著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金融领域重要理论和政策研究论文,且该专著或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对广州经济金融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在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政策意义。

第十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一般由单位统一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涉及的奖励项目根据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以业务增加量和增长速度为主要衡量指标,分类别进行比较,从中选取业绩最好、发展最快、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最大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市金融办追缴奖励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有关金融奖励的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其他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金融办三年内不接受其有关金融奖励的申请。

第十三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由市金融办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设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三个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领域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的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机构、个人和重要研究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机构、个人、重要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须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三)评审结果通过政府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的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结果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五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以及开展评审活动的经费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