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7号),抓住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为大连率先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 设立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注册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地区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

新设金融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实际征收的契税、房产税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区域性管理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安家费补贴。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贷款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当年新增涉农贷款按增长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施为期3年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综合运用信贷、保险、信托、基金、上市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式就业。对于完成当年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