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250万元的按250万元计算。
(二)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6‰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三)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实际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每新设和引入一个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应发奖励总额为100万元。由本地资本投资新设但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法人金融机构,统一比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对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的金融机构升级,将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填写《无锡市市区新设和引入金融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并与《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一起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本条所指的金融机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应发奖励总额中90%直接奖给金融机构,10%用于奖励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六)金融机构奖励额度和对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的奖励名单、额度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二、金融人才奖励和培训
(一)对我市金融机构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与所在金融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任中层正职以上岗位,年工资性收入达到5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员,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畴,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局申报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二)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我市组织的领导干部主体培训,此外还可以参加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一起组织的高管、后备人才不定期专题培训。具体参训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有关培训通知要求与有关金融机构商定。
三、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的奖励
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的奖励政策由太湖新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但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购房补贴由金融机构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并出具从购房单位取得房产证之日起自用三年的承诺函。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购房补贴直接拨付给购房单位,或根据购房单位的要求拨付给出售房产的公司。如发现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执行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其中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法向购房单位全额收回补贴。
(二)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或优惠,但不得转租。租房补贴由金融机构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并出具自租自用的承诺函。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租房补贴直接拨付给租房单位,或根据租房单位的要求拨付给出租房产的公司。租房补贴按用一年补一年的方式拨付,补贴期限为3年,从起租日开始计算。如发现租房单位未按承诺执行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发现转租时,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法向租房单位全额收回已发放补贴。
(三)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地,并对市级建设和用地规费减半征收。资产置换的,由金融机构与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协商确定置换方式,如:存量资产按市场评估价等值置换;同面积对等置换;自有资产变现后购买太湖新城房产等。自有资产变现后购买太湖新城房产的,如符合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优惠政策。自建办公大楼的,由金融机构直接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办理。
四、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一)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境内外OTCBB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通过私募股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通过增发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奖励3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填写《无锡市市区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二),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一起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款。
五、企业直接融资的规费优惠
对接受省证监局备案辅导或向境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企业可凭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出具的《拟上市企业规范重组优惠收费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收费手续。
六、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奖励
按《无锡市年度金融工作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我市在保险业创新发展方面卓有成效的保险公司进行评奖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
(一)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3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不予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作弃权处理),向所属市(县)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初审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
(二)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局会审并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八、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设立和发展的奖励
(一)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在无锡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60%以上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政府上报业绩材料,申请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九、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奖励
(一)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无锡区域范围内“三谷一基地”、“530计划”、服务外包“123计划”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60%以上的,可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上报业绩材料,申请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
(一)在2008年-2010年的3年内,由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制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方案,并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对方案的论证和评审。根据该建设方案,由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经批准后,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拨付。
(三)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按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十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