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快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信托业(以下统称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大力发展银行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发展结构、促进产业区域化转移,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良好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加大银行业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我市实现追赶前进、超常突破、跨越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快银行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继发展;有利于促进银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使银行业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
加快昆明银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银行服务体系,着力提升银行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着力增强银行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使银行业务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进一步促进昆明区域战略地位和中心城市功能提升,推动昆明成为金融机构聚集、资源配置高效的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
二、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切实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对在昆新设和迁入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银行机构,除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外,还通过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二)切实落实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新入驻昆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l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对新入驻昆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银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给予200—500万元补助。以上扶持资金分三年均衡拨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市分支机构落户昆明金融商务聚集区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推动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及粮食安全战略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农村基础建设、农业资源开发相关的现代化农业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投入,进一步引导政策性银行对“三农”可持续有效资金的投入,健全农户贷款工作机制,完善和推广农户联保贷款,创新适应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涉农信贷业务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
(四)引导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环境和信用环境,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银行机构把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作为未来发展新的增长点,未来三年中小企业贷款保持20%的年增长率;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引导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型的银政企合作关系,进一步形成银行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营造政府、银行、企业互动的氛围和宽松、良好的合作环境。建立备选项目储备库和分年度融资计划,引导银行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和环境等方面重大项目的投入。
(六)引导对重点产业和工业园区的投入。充分发挥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园区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银行业在产业集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电力装备、机床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磷化工、钛化工八大重点产业及工业园区等领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引导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鼓励银行业多领域开发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产品,紧紧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发展目标,稳步、有序开展服务业金融服务。加大对我市休闲旅游业、文化业、商贸物流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建设及应用、信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引导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引导银行业支持各县域经济建设,促进银行机构每年县域贷款额度应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适当放宽县域信贷授信额度,扩大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逐年提高县域存贷比。配合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县域经济信贷投入进行监测分析。
(九)鼓励对环保业发展的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开展绿色信贷支持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生态建设和农业产业的发展。
(十)引导对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支持。推进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深化改革,增强实力,提高投资水平,促进自身发展。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储备工作,积极推荐优质项目,形成银行、政府、项目单位和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政府类资源的调配和安排,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信贷力度,增加信贷规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
四、落实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
(十一)加大力度引进人才。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和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8〕29号)精神。将银行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作为我市人才引进的重要内容。引入的银行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昆明市人才引进政策,提供代办人事关系、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等高效便捷服务。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才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积极为银行业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等创造条件。
(十二)创造条件培养人才。支持银行机构在昆明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支持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组织建立完善金融咨询服务体系,为银行业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创造条件。
五、加快银行机构集聚、完善服务体系和鼓励金融创新
(十三)支持银行机构集聚和发展。按照“自主选择,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共赢发展”的原则,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重点有计划的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和银行业配套服务机构新设立或迁入昆明。极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资银行的引进力度,鼓励外资银行拓展业务规模,支持开展人民币业务。鼓励当地银行机构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稳妥的实现机构规模扩张和经营范围的延伸。
(十四)充分发挥银行业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要求,促进农村信用社在稳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涉农银行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研发适应广大农民需要的服务品种,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部分商业银行恢复乡镇的银行网点,多渠道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高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服务实力和水平。大力推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在昆明市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快组建的速度,扩大试点范围,以解决农村地区和城乡建设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切实为我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十五)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构建完善与银行业合作的创新机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学习、借鉴和引进国内外银行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创新品种。积极开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创新尝试,不断完善我市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能力。争取国家和省对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的指导与支持,赋予昆明市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权。在与银行合作中,鼓励和支持同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行业的合作,创新合作模式,推动银行产品和业务的创新。
六、优化生态环境,促进银行业稳定发展
(十六)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搭建服务平台,为在昆银行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逐步建立银行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政府在制定银行业经济发展战略和召开项目融资会时,邀请银行机构参与研究论证,为我市经济发展和项目融资提供咨询服务,并向相关管理机构争取有利于我市银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配合做好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七)积极扩大金融开放环境。围绕打造金融机构和功能集聚区,鼓励银行业总部、地区总部和知名外资机构入驻昆明,推进金融环境的对外开放,引入金融资源、金融人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经营及各种新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昆明金融业发展水平,推动昆明银行业的发展。
(十八)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采取措施,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整合成高效的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加大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七、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
(十九)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以增量存贷比、信贷增长额、信贷产品创新情况、服务情况以及对我市中小企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产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规模作为主要指标,每年对在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并授予年度荣誉称号。各级政府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性存贷款、行政性中间业务等资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快发展信托业
(二十)加快引入信托机构。为信托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到昆明设立总部及开办分支机构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信托机构在昆明开展业务,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信托机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信托机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信托机构的考核评价,推动信托机构加大对昆明各领域的投入。发行信托产品的奖励政策按照《昆明市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其他各项鼓励政策,具体参照支持银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