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保险业务迅速增长,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促进我市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我市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越来越大。


    加速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市抵御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新思想观念,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二、积极稳妥推进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加大保险业服务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认真总结我市实施水稻、能繁母猪等保险试点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我市特点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具备条件时探索开展烟叶、茶叶、蔬菜、花卉苗木、水产等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市农业支持体系。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要切实整合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保险运作的放大效应,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纳入我市财政预算,对政府扶持发展的专门生产项目投保农户等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充分发挥农业、林业、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在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推动农业保险、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加快建立多层次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


    支持推行“政府主导推动、龙头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探索在全市开展以区、县(市)政府为主资助统保的农民房屋保险、村干部综合保险,探索以区、县(市)政府主导推动的学生平安保险、进城务工人员责任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农业、林业部门支持的森林火灾保险、主产区水果保险,逐步扩大“三农”保险的品种和覆盖区域。


    支持开发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缴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完善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保险。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三、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煤矿及非煤矿山、规划建设、卫生医疗、旅游等部门要与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在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关系国计民生、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各种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要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加大对农村未上牌的摩托车和五小车辆的执法力度,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交通事故和医疗救助信息的交流机制,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要大力支持机动车信息平台建设,争取在我市实现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的突破。


    积极支持在建筑、煤矿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


    积极支持在一定规模的商场、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专业生产、销售、存储等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积极支持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广泛开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做好向商业保险机构移交企业年金的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丰富社会养老保障层次。


    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鼓励个人或团体参加妇女生殖健康、母婴安全健康等保险,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探索或试行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建专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


    积极探索建立消防、公安、保安、城管、押钞、安全生产监督、事故救援、规费征收、环卫等特殊岗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五、改进提升我市保险行业服务水平,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我市经济的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加大对私营企业的保险力度,不断扩大企业财产保险的覆盖面。鼓励保险企业为园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加快发展县域城镇的保险业务,不断提升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适应城镇化的需求,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积极发展个人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财产保险,不断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公路、铁路、机场等建设的保障支持。大力开发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服务的保险产品。围绕建设保障有力的能源供应体系,提高保险为水电、火电等能源项目服务的水平。加快发展与城市道路、管网、供水、供电、供气、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保险服务。


    支持相关保险机构发展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家电等我市优势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上述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和一定的财政支持。探索设立我市海外风险应急平台,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增强我市企业自营出口能力。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保险市场直接融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推介力度,积极引导资金投向我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创业投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等,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推动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严格从业资格管理,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努力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提高保险的社会公信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建立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理赔服务标准。创新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完善直销、营销、代销销售网络,积极发展网上保险、电话销售等服务方式。完善保险机构的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客户回访制度。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为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加快保险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六、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风险,增强我市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保险经纪、公估和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积极扶持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保险机构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积极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加强保险手段创新,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将先进信息技术渗透于保险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构建多层次、方便、快捷的服务形式。鼓励保险业进行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投资渠道的创新,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保险机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从单纯注重业务增长转变为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七、完善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营造我市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将保险业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纳入长沙市全国文明创建规划之中。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合力。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开展创建保险社区、保险乡镇、保险区、县(市)的示范活动,总结创建经验并逐步加以推广。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探索设立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步伐。积极争取国内外保险公司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保险机构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


    配合国家对保险业的税制改革,落实保险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保险企业集中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及区、县(市)地方税收的征税关系。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我市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工作,支持推动医疗、旅游、餐饮、建筑、交通、教育等关系民生和社会领域的保险业务的发展。


    加大保险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采用培训、招聘和引进等途径,着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型事例,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创新保险教育形式,将保险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中小学课程。大力开展保险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