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加快完善我省金融体系

(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江西。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对来赣新设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资助,并在经营场地选址、财政性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三)加大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试点工作,在落实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加大机构延伸服务支持力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行,实现城商行在总行所在地县域的全面覆盖。对新入驻的金融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五)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3-5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鼓励各地尤其是税收受益地政府出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改造,对三年内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政策,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六)继续落实金融机构奖励措施。继续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指导性计划任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继续实施《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并视情逐步增加奖励资金。鼓励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七)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加大《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试点领域和覆盖面,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推动商品林保险,努力推进柑橘、生猪等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深化光伏等高新技术产业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外向型经济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传统险种的同时,进一步开展火灾公众、环境污染、特种设备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等与政府公共管理、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进一步落实交强险制度,设立并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支持建设全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全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医改政策相衔接的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障经办管理业务,探索“政府委托模式”的低保医疗救助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项科技保险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业务,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积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八)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财税〔200959号文要求从优给予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费用,依法依规减轻企业负担。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优先给予办理,并依法依规减免相关税费。继续落实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对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的拟上市科技企业,由省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对拟挂牌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试点园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之后的每家补助4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申报过程中的费用。

(十)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三年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对在绩效评估中成绩优异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资金资助。鼓励各地制定相应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和资金资助。

(十一)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优惠高效服务。对金融机构抵押物评估、住房抵押登记和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三、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努力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十二)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服务机制。建立政府与中央驻赣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及时通报、交流有关预警信息和重大风险隐患,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防范系统性风险。支持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潜在风险。

(十三)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围绕创建“平安江西”,深入开展金融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稳定。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严格依法及时稳妥审理涉及金融的案件,依法保障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加强对企业破产改制中金融债权的管理,防止企业借重组、改制和破产之名逃废金融债务。对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提升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额兑现率。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加大对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力度,发挥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联动作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十五)推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报告、虚假信息、虚假认证、虚假评估等行为。支持发展一批讲诚信、有一定实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简化手续,降低企业经营和信贷成本。支持和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建立直接融资增信公司,为发行中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服务。

(十六)规范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建立健全出资人责任制,将融资平台隐形财政负担的增长纳入地方政府业绩考核,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工作。

四、加快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十七)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归集工商、税务、质监、法院、公安、环保、电信和信息中心等部门拥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设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建档、交换与共享。

(十八)积极培育征信市场。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培育征信市场需求,支持国内知名的商业征信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合资创办征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公平竞争、运行高效的征信服务市场。扶持征信服务行业发展,对征信服务行业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相关费用。

(十九)加快培育微观信用主体。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园区、信用社区、信用市民、信用农户和金融生态县创建评比活动,大力开展中小企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工业园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和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规范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银政企协作机制建设,构建紧密和谐的银政企关系。不断完善银政企沟通合作机制,拓宽银企、银政联系沟通渠道,定期不定期举办信贷分析咨询会、银企项目对接会、重点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项目与资金的及时有效对接。

(二十一)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宣传、法院、法制、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商务、工商、质监、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参与的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