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中央金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圳金融业要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发挥地缘优 势,立足深圳、依托香港、辐射华南、联通全国,做大、做强、做出特色。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巩固和强化金融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增强金融业支持经济 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巩固提升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和地位。

(二)总体目标。丰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内涵,推进深圳金融的特色化、品牌化,努力把深圳建成“产业金融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信 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实现金融发展的“五个转变”。

——“产业金融中心”。围绕深圳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产业,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金融 服务,促进深圳创业投资发展、金融与产业共同繁荣。

——“金融创新中心”。继续先行先试,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发展路径,创新发展机制,使深圳成为新型金融机构的聚集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中心。

——“金融信息中心”。发挥深圳独特的地理条件和良好的市场机制优势,力争把深圳建成国内外金融信息收集、加工、分析、交易的重要平台和金融研讨、展览、交流的重要城市。

——“金融配套服务中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建设,使深圳成为金融数据备份、软件开发、后台业务、中介服务机构的集聚区和金融人才的 培训基地,为深圳及周边地区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实现“五个转变”。实现金融业从规模发展向效益发展转变;从引进发展向对外辐射发展转变;从传统金融业向现代金融业转变;从国有为主向多种 成分并重转变;从信用缺失向诚信为本转变。

(三)具体要求。提高“一个比例”,组建“若干集团”,壮大“五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七类新型金融机构”,推出一系列金融新业务和新产 品。

——提高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

——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改革与重组,鼓励组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

——对诚信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其做强做大。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完善黄金备份交易中心,发展产业风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试办住房信托基金、汽车金融和证券融资公司。

——拓展资产证券化、离岸金融、外币商业票据、中间业务等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

二、充分发挥毗邻香港的优势,加快推进深港金融体系的融合

(四)积极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与连接。加强深港两地资本市场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研究探索跨境交易、双重挂牌、两地上市、联网交易的可行性。

(五)继续促进深港资金交易便利化。继续丰富支付结算品种,逐步完善两地间资金交易的基础设施;按照先个人后企业的顺序,完善深港人民币结算业务。

(六)积极配合香港银行扩大人民币业务。支持香港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开拓业务领域,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研究探索深圳及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 债券的可行性。

(七)吸引香港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后方支援中心。发挥深圳毗邻香港、金融基础设施完善的优势,实施优惠政策和措施,创造条件吸引香港金融 机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数据备份中心。

(八)实现“深圳通”与“八达通”的互联互通。依托深圳与香港间现有的支付结算系统,加快实现“深圳通”和“八达通”互联互通,便利深港两地往 来人员的小额支付。

三、围绕深圳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

(九)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支持深交所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增强中小企业板活力。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加快深圳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十)通过金融创新产品强化和提高政府投融资能力。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发行项目债券、市政债券,利用资产证券化、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拓宽财政融资渠道,强化和提高政府投融资能力。

(十一)发展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权交易市场。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多种形式的风险创业投资,争取以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与深交所实现良性互动,畅通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

(十二)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保险的发展。加大对重点产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力度,逐步提高扶持比例,扩大扶持范围。鼓励开发中小型 企业一揽子保险产品,并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增强金融市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十三)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深交所主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巩固和发展企业债规模,支持和帮助深圳上市公司尽快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

(十四)尝试建立信贷资产二级市场。鼓励开展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银团贷款分销市场,完善信贷资产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十五)支持深交所加快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争取批准商业银行购买公司债券,鼓励优质 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鼓励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大力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作,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中间 业务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争取尽快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加强深圳金融机构与国际货币经纪公司联系沟通,争取尽快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十八)积极创新发展深圳票据市场。积极推动票据业务创新,着力发展融资性票据和外汇商业票据。创造条件组建深圳票据交易所,采取无纸化的联网交易方式,建立票据登记结算体系,提高票据交易效率。创新支付手段,建设票据影像处理系统。

(十九)积极创新保险业务品种。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等新产品,争取境内居民外币寿险保单业务在深圳进行试点。

(二十)完善深圳黄金备份交易中心功能。支持引进境外做市商和培育境内做市商,活跃深圳黄金交易,进一步完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交易中心交 易功能。争取在深圳开办黄金进出口业务和其他黄金交易业务。

(二十一)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有客户资源的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鼓励香港银行将业务延伸到在深的港资企业;争取在深圳推广外 汇资金信托业务。

(二十二)推动银行卡特色化和品牌化。鼓励发行银联标准卡,优化银行卡使用环境;推动公务消费银行卡应用,提高银行卡使用频率;支持银行积极开 发、推广新的银行卡品种。

(二十三)鼓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力争推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权证产品、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新品种。努力 争取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建设金融衍生品开发试验基地。

五、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焕发金融业的生机和活力

(二十四)加大法人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改善资本结构。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员工持股, 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二十五)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收购兼并,开展综合性、多元化经营,为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服务。借鉴国外先 进经验,促进有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二十六)积极探索保险公司新型组织形式。支持组建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鼓励设立保险中介机 构、研发机构、客户服务中心,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七)加快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抓住《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机遇,加快在深圳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公司。

(二十八)争取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以独立机构或依托信托公司的方式,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二十九)争取试点设立证券融资公司。支持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发起设立证券融资公司,为券商提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和证券融通服务,畅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接。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稳定发展的持续性

(三十)支持国家外汇管理体制创新。争取放开异地企业在深圳办理非贸易外汇支付业务,以及异地企业在深圳进口项下付汇的限制。争取批准在深跨国 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鼓励跨国公司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部门设在深圳。

(三十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管理,盘活不良资产。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支持建立金融系统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加强金融案件预防工作。

(三十二)健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采取措施,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整合成统一高效 的信息平台,建立起个人和企业负面信息系统。支持依托深圳信用协会,建立深圳企业信用调查中心。

(三十三)加强金融机构与执法部门合作,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机构与工商 部门合作,建立不良企业信息查询机制;继续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作用,对拖欠企业进行联合制裁。

(三十四)推动银企合作,营造共同繁荣的良好氛围。支持协调银行与企业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鼓励银行和企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协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三十五)支持担保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担保产品多样化。采取扶优限劣的措施,引导优秀担保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丰富担保品种。发挥担保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资质评级制度,促进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十六)大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讲诚信、既大且强的资信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实现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金融中心城市的良好形象和知名品牌

(三十七)加快金融中心区建设,积极规划“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和“国际基金产业园区”。加快罗湖和福田中心区金融中心建设,合理规划全市范围内的金融产业布局,强化金融产业要素资源的集聚。规划建设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吸引金融机构设立后方支援中心。积极借鉴国外模式,规划设立“国际基金产业园 区”。

(三十八)全面落实深圳与伦敦金融城合作安排。积极促进伦敦金融城在深圳设立常设机构,密切沟通交流合作;鼓励和推荐深圳科技型企业赴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充分利用伦敦金融城专业人才优势,在深圳开展金融人才业务培训和教育。

(三十九)积极争取“珠三角”外币清算系统联网。积极争取“珠三角”城市加入深圳外币实时支付系统,将深港两地的外币清算系统扩大到“珠三角”,实现区域内城市与香港之间的外币实时支付清算。

(四十)抓紧建设现代化黄金珠宝和贵金属造币产业基地。巩固强化深圳黄金珠宝产业基地的地位。加快深圳国宝造币厂建设进度,力争建成现代化的贵金属造币基地,加大国内金银币、港澳流通币及国外纪念币和标准金条的生产与发行。

(四十一)大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金融人才政策,吸引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发展。加强深港金融人才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香港和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支持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加快发展,把深圳建成金融机构人才培训基地。

(四十二)努力建设金融信息集散地。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信息发布、处理机构。支持推出新型金融产品价格指数。举办各类金融展览、金融论坛和研 讨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深圳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为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逐一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