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金融业取得长足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仍比较滞后,金融产业比重低,尚不能满足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客观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大力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把握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利契机,以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为动力,以扩大金融开放、加快招商引资为重点,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保障,以加强东北亚跨国金融合作为特色,建立健全高效、健康、安全的金融体系,培育金融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哈尔滨在东北亚地区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中心城市功能。

(二)总体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争取用10至15年时间把我市建设成为金融机构集聚、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设施先进、金融服务高效的立足黑龙江、面向东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发展主要是为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奠定基础,到2010年基本确立金融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功能运作中的核心作用,基本形成中外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体系,基本具备交易各种金融工具的金融要素市场,基本具备良好、规范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做精哈尔滨银行。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在省外设立分行的步伐,启动上市融资进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公开上市,逐步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做大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加快增资扩股进程,尽快使其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积极开办综合类业务,调整营业网点布局,使其成为我市资本市场发展的坚实平台。

(三)做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

(四)发展壮大期货经纪公司。抓住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推出的机遇,引导、推动现有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在全市培育1至2家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

(五)充分发挥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的作用。在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推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合作,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有序流动,加快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六)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七)加快金融组织创新步伐。积极试办金融租赁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争取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置地方企业的不良债务。筹备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多方募集社会资本。整合国有存量资产,培育有实力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大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力度,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三、实施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一)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进驻哈尔滨。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引进金融企业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拟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已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补贴其上市成本支出;区分企业不同性质,资助资金分别从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基金、财源建设基金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本市所辖区域内投资的,市政府对其高管人员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所需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和证明,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绿色通道”。

(三)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市政府以上一年度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照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额的2‰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开发建设群力金融商务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群力金融商务区新购地建设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我市核定的建筑物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的10%给予补贴。以上补助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五)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专业人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等境内外金融机构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均可来我市工作和落户,特殊需要的人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调入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可随时办理调入手续;对来我市工作但户籍关系不迁的人才及其家属,人事部门发给《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待遇;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市外事侨务部门要提供加急办理、当日取件的服务。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居住地所在区公办学校妥善安置。

四、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一)大力推进“诚信哈尔滨”建设。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制度保障,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和个人征信服务平台,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教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哈尔滨”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构建社会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等各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不断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金融工作咨询制度。成立市政府金融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发挥金融研究机构和专家的参谋作用,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建立全市金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金融信息资源调查、统计和交流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要认真做好金融协调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问题。各区、县(市)政府要确定相应责任部门,加强对驻地金融机构的服务。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定期沟通机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