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穗府办〔2005〕16号),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发展,强化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市金融业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负责研究决策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组成,研究提出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市金融业联席会议由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有关同业公会及市有关单位参与,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设立“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扶持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下称金融商务区,范围见附图)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补贴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补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住房支出;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支出等。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商务区,对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为加快金融商务区建设,对新进驻广州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补贴在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享受补贴的3年期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百分之三十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3年期间内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对2005年4月12日前已在广州经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上述第七、八条的奖励每两年评定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十条 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领导,每人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为解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住房问题,由市政府统筹提供用地建设公寓楼,以优惠价格租赁给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已享受第十条的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市人事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广东省居住证》,享受相应待遇。持《广东省居住证》的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的,其子女入读广州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金融机构境内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全程在广州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毕业的,可在广州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持《广东省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的子女在广州市参加基础教育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参加国家港澳台华侨学生联合招生的,按国家有关联招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工商、人事、公安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出国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户口迁移等事项给予优先便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市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协助解决金融机构在设立及发展初期涉及的工商登记、员工出国、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2日起施行。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06年3月17日印发